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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表日期:2025-12-31 17:54 作者:山丹县人民政府
来源:山丹县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丹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元旦、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三、元宵节(农历正月十五)可在城市规划区非禁止燃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不得燃放。

二、下列区域和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科技馆、旅游景区及其外围200米区域内;

2.机关团体办公区、医疗机构、学校、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单位及其周边区域内;

3.汽车站、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广场、公园、商业街区、金融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

4.主次干道、桥梁、天桥、地下通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安全保护区内;

5.房屋走廊、楼道、屋顶及居民住宅阳台、窗口;

6.加油站、加气站等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企业生产场所、仓库、货场、大型停车场等禁火区域或重点消防单位及其周边区域内;

7.大型能源设施、供水供热设施及输变电、电信、邮政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大气环境质量重点管控区(东至北大街与焉支西路交会处、西至永宁路与清泉路交处、南至北大街与西大街交会处、北至永宁路与焉支西路交处);

9.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单位。

三、因重大节庆(会)期间举办庆典、焰火晚会等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严格按照审批数量和规模,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燃放。限放区域为东至312国道与焉支东路交处、西至永安路向西延伸500米、南至澎湖湾小区及其外围200米区域内、北至焉支西路与永安路交处。

四、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垃圾由燃放单位或个人自行清扫,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禁止燃放非法生产、经营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不得购买非法、非标、超标等禁止燃放的产品。

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应急、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禁限放工作。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全县党员干部、共青团员、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应当带头遵守并积极宣传。

九、鼓励公民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职能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应急局:12350

县市场监管局:2721315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2789330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2789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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