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风建设工作,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化、公开化,促进廉洁行医,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现将我院医药代表接待日公告如下:
一、接待时间
每周四下午15:00-17:00
二、接待地点
山丹县人民医院行政楼会议室
三、接待人员
分管院长、药械科主任,纪委监察室全程监督。
四、预约流程
1.接待日前,医药代表须填写《山丹县人民医院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来院预约登记表》(附件1),电子版发送至医院电子邮箱(邮箱:1922154772@qq.com)进行预约,药械科接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预约后进行登记,并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汇报分管领导审批。
符合接待条件同意接待的,由药械科合理安排,在接待日前五天电话通知预约医药代表,告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医院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不符合接待条件的,由药械科负责通知医药代表完善资料后重新提交申请。
2.接待当天,工作人员要先到药械科填写《山丹县人民医院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附件2)。
五、咨询电话
0936-5920273
六、有关要求
(一)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应当遵守卫生健康委、中医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获得医疗机构同意。
(二)医药代表接待日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本人身份证及工作证原件。
3.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4.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5.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6.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准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7.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三)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四)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严禁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门诊、住院部、药械科、各药房、药库、材料库、办公室等)进行有关产品推介、促销和其他活动。如办事过程需要等待,请到指定等候处,不得随意走动,以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
(五)医院仅在接待日接待医药代表(遇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间、地点则另行通知),未经预约登记、身份信息审核未通过、非接待日时间一律不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