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 | 6207250019/2022-00115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建设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住建局 |
生成日期 | 2022-09-19 21:33:58 | 是否有效 | 是 |
为进一步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推进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实现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提高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山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了《山丹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在2022年10月19日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山丹县创意中心409办公室,山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政编码:734100。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ssdcxjsj@163.com。
山丹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市餐厨垃圾管理,防止餐厨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切实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包括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
餐饮垃圾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丢弃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
第五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县城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依法处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商业门店垃圾分类工作,监督商业门店做好餐厨垃圾规范化处理。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教育机构食堂餐厨垃圾规范化处理监管。
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负责本辖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日常监管。
第六条 鼓励、支持、引导开展对餐厨垃圾处置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倡导净菜上市、文明的餐饮方式,促进餐厨垃圾处置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负有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和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存放餐厨垃圾的专用设施、设备,并保持设施完好密闭、使用正常,确保周边环境干净整洁。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油水分离装置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将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后单独投放。
第九条 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不得将一次性餐具、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垃圾。
第十条 餐厨垃圾运输和处理依法实行核准制度。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具备县城管执法局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件,方可从事餐厨垃圾运输。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核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和运输。
运输餐厨垃圾应当使用专用密闭机动车辆。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功能齐备完好和车身整洁。运输餐厨垃圾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和倾倒。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应当将所产生的餐厨垃圾全部交由具有资质且经核准的收运企业进行收运,并向受委托的企业支付餐厨垃圾收运费用。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将餐厨垃圾运至指定的餐厨垃圾处置中心,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三条 各餐饮企业、门店等要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并定期向县市场监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报告。
第十四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企业收运餐厨垃圾时,应当定时定点收运,并将收运时间、要求进行规范或公示,做到:
(一)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确认。
(二)建立收运记录台账,每月向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报送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等情况。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如存在下列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罚。
(一)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的;
(二)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未经许可的收运单位、个人收运或处置的;
(三)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的;
(四)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的;
(五)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
(六)其他违反餐厨垃圾处理相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处理场所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处置餐厨垃圾。
第十七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并维护处理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县城管执法局和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等行为,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县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并及时依法处理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行为。
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需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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