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张掖市水价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引号 | 6207250038/2024-00030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服务中心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4-06-14 15:26:18 | 是否有效 |
为了规范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促进我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张掖市水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欢迎各有关单位、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6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邮寄地址: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发展大道中央商务广场东侧张掖市司法局(区法院)立法科王琳收,邮政编码:734000。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二、电子邮件:
zysflf@163.com;
三、联系电话:
0936--5992288。
附:张掖市水价管理办法(送审稿)
张掖市司法局
2024年6月13日
张掖市水价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促进我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各类供水价格行为。包括:农业灌溉、农村居民生产生活、国营农牧场、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其它单位以及城市供水企业管网范围内的居民生活、非居民、特种行业等用水。
第三条 供水价格具体定价权限按《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价格制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遵循保护资源、保障基本、节约用水、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市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县区发改部门负责辖区内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发改部门做好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用水定额按照《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第六条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实行听证和公告制度。
第七条 建立与取水许可制度相配套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各供水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水资源费核入供水价格收取。
第八条 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配套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污水处理费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随供水价格一并计量收取。
第二章 水价的制定
第九条 水价实行季节水价、阶梯式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形式。
第十条 水价的制定和调整,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执行。不跨市(州)省属、市属跨县区、区属水利工程用水价格,由市发改部门、水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不跨县的市属、县属水利工程用水价格,由县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城乡公共供水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第十一条 各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定额内用水执行标准水价,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及阶梯式水价等形式。对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其分类定价标准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农业灌溉供水价格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按亩征收。定额水量之内的实行计量水价,超定额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县区政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用水价格,由市县政府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要求,遵循“有偿使用,计量收费”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生活用水价格按“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不超过基本水量的,按标准水价计收;超过基本水量部分,可以实行阶梯水价。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生活供水价格实行阶梯水价。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用水量按照三级划分:一级水量基数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能够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第二级水量基数体现能够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覆盖9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第三级水量基数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量。各级水量根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级差为1:1.5:3。缺水县区可扩大各级水量间的价差,具体由县区发改部门确定,但不得高于1:3:6。具体比价关系由县区发改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本行政区域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主体责任,县区发改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县区水务部门按照国家和《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规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管理,主要负责非居民单位用水定额及超定额用水的核定工作。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滑雪场、水上娱乐用水等。
第十七条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对超定额用水20%以内(含20%)的部分加价50%,超定额21-40%(含40%)的加价100%,超定额40%以上的加价150%。严重缺水地区超定额用水20%以内(含20%)的部分加价80%,超定额21%-40%(含40%)的部分加价150%,超定额40%以上的部分加价250%。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区用水需求情况,经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超定额用水要加大加价标准;拉大特种用水和非居民用水的价差,缺水地区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
第十八条 再生水价格在不高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并实行累退价格机制。环卫绿化、生态景观、消防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因条件限制需使用城镇供水的,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
第三章 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量水、测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完善供水计量监测设施,鼓励用户使用先进的用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农业水费管理制度,实行“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做到先买水,后供水,水过帐清,公开透明。
第二十一条 规范理顺末级渠系管理,推行终端水价。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第二十三条 水价的执行应充分考虑贫困人口、残障人群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用水权,具体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由各县区水务、住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和计量标准按时交纳水费。用户逾期不支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水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各水管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发改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张掖市水价管理办法》(张政办发〔20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张掖市水价管理办法(送审稿)
主要修订内容
2022年以来,国家和省上先后出台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为了确保《张掖市水价管理办法》更加符合政策要求,我们对定价权限、表述方式、水价级差、超定额累进加价、再生水使用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原《办法》共四章27条,修订后共四章28条。主要修改内容为:
1.第二条“居民生活、工商业、行政事业、特种行业等用水”修改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特种行业等用水”。
2.第三条“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修改为“供水价格具体定价权限按《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3.第四条“节约用水、补偿成本”修改为“节约用水、准许成本”。同时增加“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发改部门做好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4.第六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修改为“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实行听证和公告制度”。
5.第十条因定价权限调整,将涉及“县区”的表述修改为“县”。删除“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价格,由县区政府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和“对已实行产权改革的民办、民营中(小)型水利工程中的用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区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具体价格水平由供用水双方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增加“城乡公共供水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定价”内容。
6.第十四条“县区政府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修改为“市县政府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删除“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和“生产用水价格按市场调节机制计收”。
7.第十五条增加“各级水量根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内容。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级差为1:1.5:2”调整为“1:1.5:3”。
8.第十六条“城市非居民用水价格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修改为“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同时增加“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滑雪场、水上娱乐用水等”。
9.因原第十六条增加了“严重缺水地区超定额用水20%以内(含20%)的部分加价80%,超定额21%-40%(含40%)的部分加价150%,超定额40%以上的部分加价250%。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区用水需求情况,经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超定额用水要加大加价标准;拉大特种用水和非居民用水的价差,缺水地区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该段内容修改后段落过长,因此分二条进行了表述。
10.原第十七条“合理确定中水(再生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建立鼓励使用中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污水处理费的标准根据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建设费用,由县区发改、住建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修改为“第十八条再生水价格在不高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并实行累退价格机制。环卫绿化、生态景观、消防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因条件限制需使用城镇供水的,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
11.原第二十三条“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水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修改为“第二十四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和计量标准按时交纳水费。用户逾期不支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12.原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张掖市水价管理办法(试行)》(张政办发〔2003〕99号)同时废止”修改为“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张掖市水价管理办法》(张政办发〔2020〕5号)同时废止”。
张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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