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改稿)

索引号: 6207250019/2026-0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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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推进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发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甘肃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张掖市关于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按照城市建成区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道路、管网、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城市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其中:弃土是指工程开挖后需外运的余泥土石方,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弃料是指各种废弃砖瓦、混凝土、木质板材、塑料管材、废旧钢筋废瓷砖、石膏板、涂料桶等建筑废弃物,包括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县发改、公安、环保、财政、税务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产生处置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所属社区协助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处置、谁付费”的原则。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由产生单位、个人向处置企业缴纳,收费标准由市场主体协商确定。政府建设运营的处置场所,收费由发改部门按照程序核定经营服务价格,向社会公示后执行。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转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实行属地管理、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制度。各类建设工程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循环利用的措施,鼓励应用绿色施工、装配式建筑等技术。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概)算,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责任。

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分别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源化利用经营企业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在运输、资源化利用处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章 核准制度

第十条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实行核准制度。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环节应严格实行核准,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单位应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

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核准(产生)应结合“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在开工前办理,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引导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甘肃政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进行线上申报,或通过张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完成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的申报、审核和办理并出具相关处置意见,工程泥浆原则上应干化后外排处置。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未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可,不得从事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相关活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利用和处置单位提出的申请依据《甘肃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进行核准审批,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核准的方式和场所分类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理核准文件。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回收利用处置条件的建筑垃圾,由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回收利用单位及经营企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由申请人据此向环保部门申请另行处置。

第三章 收集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收集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行政许可决定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收集。

第十五条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地周边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公示牌;

(二)工地出入口、车行道路面硬化处理,出入口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保持出入口清洁;

(三)工地应当装备洒水降尘设备并有效使用;

(四)设置建筑垃圾专用堆放场地,并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五)确保运输车辆装载后符合密闭要求、冲洗干净、符合核定的载重标准,禁止车厢未密闭、未冲洗干净或者不符合核定载重标准的车辆驶离工地;

(六)按照规定在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

第十六条实行装修垃圾收集管理责任人制度。实施物业管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或业主为责任人。

第十七条装修垃圾收集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置或指定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二)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三)采取措施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整洁;

(四)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五)对现场堆放的装修垃圾进行覆盖,装卸运输时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修垃圾进行适当打包(如袋装、捆扎),收集至指定的堆放场所,不得与生活垃圾、有害废弃物等混同。

第十九条收集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的装修垃圾,交由专门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清运,并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场所。

按前款规定处置建筑垃圾所产生的费用由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由取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专门运输企业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运输。车辆通行时间和路线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和审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运输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或单位;

(二)有适度规模运输车辆,且符合本县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三)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具有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具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设备等;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及车辆冲洗设施;

(六)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纳入平台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输企业和车辆名录。

第二十二条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运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二)严禁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或者分包;

(三)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县公安局确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

(四)保持车身清洁,严禁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五)全程密闭运输,严禁建筑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六)在指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场所倾卸建筑垃圾,服从场地人员管理,并取得回执以备查验。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和运输规范等制度,对所属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实行动态管理,加强运输车辆维修养护和驾驶员培训,保证运输安全、规范。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五章 回收利用

第二十五条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和处置单位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场所设置布局,规模及建设计划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设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堆放区、生产区和物流区合理布局;

(二)四周设置硬质围挡或围墙,路面硬化;

(三)配备摊铺、碾压、除尘、冲洗、照明、计量、排水、消防、喷淋等机械、设备和设施;

(四)设置全封闭生产厂房,安装先进的生产设备,并配套粉尘、噪声控制设备;

(五)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并及时对堆放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

(六)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七)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公示场内布局图、进场路线图;

(八)由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

(九)不得允许无处置核准手续的车辆进场卸载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十)保持场内环境整洁,无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原则,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堆放区外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按照分类处置原则,遵循以下方式:

(一)建筑垃圾中的废砖、瓦、混凝土经破碎筛分分级、清洗后作为再生骨料,用于配制地基加固、道路工程垫层、室内地坪及地坪垫层水稳料和生产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混凝土空心隔墙板、蒸压粉煤灰砖、透水砖等;

(二)建设工程中的废木材,除了作为模板和建筑用材再利用外,通过木材破碎机,做成碎屑可作为造纸原料或作为燃料使用,或用于制造中密度纤维板;

(三)废金属、钢料等经分拣后送钢铁厂或有色金属冶炼厂回炼;

(四)废玻璃分拣后送玻璃厂或微晶玻璃厂做生产原料;

(五)基坑土及边坡土用于绿化用土或者回填覆盖用土,碎石经破碎、筛分、清洗后作为混凝土骨料。

第三十条县财政局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要按照国家、省、市要求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作为绿色建材,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性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优先采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并达到规定的使用率。

第三十二条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等环节充分利用工程渣土。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有特许经营权的项目,严格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实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逐步建立建筑垃圾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对建筑垃圾处置进行监督和管理。发改、公安、财政、水务、应急、司法、税务、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建筑垃圾管理相关信息,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三十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资源化利用经营企业的考评机制,并联合相关部门依法纳入社会信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建筑垃圾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建筑垃圾全流程处置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给予政策扶持。对项目立项阶段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配合市级发改部门出台建筑垃圾处置费用标准。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财政扶持、补贴政策,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用地审批,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负责建筑垃圾收集、处置场所环评报告审批。

县公安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县水务局负责建筑垃圾收集、处置场所用水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并根据职责对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违反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各类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利用)期间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经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县属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并对各自建设域内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清泉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辖区内建筑垃圾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社会公众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网上投诉举报平台、公众平台等,对投诉举报依法及时核查处理。支持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曝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职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城区范围以外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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