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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丹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索引号 6207250038/2022-00049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服务中心
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1-09-28 17:57:42 是否有效

关于《山丹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维护城市正常运转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但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城市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城市管理的对象、范围、内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城市容貌、环境安全、执法监督、管理效果等都有了更高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近年来,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还存在许多乱象和顽疾。如建筑物外立面乱改乱装、广告宣传品乱张乱贴、废弃物乱丢乱放、管线乱架、建筑围挡不标准等问题。虽然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出原则规定,但是规定不够具体,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因而,尽快制定《山丹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1、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2020年12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

3、2004年3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甘肃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

三、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及有关说明

(一)关于体例架构。《办法》分五章共三十八条,分别是总则、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五部分。主要围绕建筑物容貌管理、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管理、占道经营、户外广告、经营者责任、城市环卫设施的设置,城区环卫作业的标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二)关于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办法》不仅包括市容市貌管理,还覆盖至环境、卫生、市场管理等多个方面。《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等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能。

(三)关于责任区域制度。明确区域划分责任有利于调动市民积极性,促进城市面貌改善和可持续发展。《办法》第四条规定:“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域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落实“门前六包”责任制,临街单位、门店、住户按规定做好责任区环境卫生、绿化、秩序维护工作”。有效消除了管理盲点和空白区域。

(四)关于市容管理

1.确保建筑物不影响城市风貌。为了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装饰装修应与城市整体风貌相协调。《办法》第六条规定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保持外观完好,出现破旧、污损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

2.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城市户外广告及户外设施是城市容貌的重要象征。《办法》第七至十条对户外广告审批设置标准、要求做了具体的规定。要求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在县城管执法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 不遮盖建筑物外观轮廓,不影响建筑物本身和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不造成光污染,设置牢固可靠,有抗风压、防坠落、防雷击措施,不得直接安装在易燃物体上。

3.加强了对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办法》第十一条针对城市道路的日常管护,道路施工维修,道路上的窨井盖、桥梁上的设施、交通指示牌等市政设施的管理进行了规定。规定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面呈本色,无污渍、尘土、积水。市政设施应当整洁有效,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并及时维修。

4.规范占用公共区域经营及堆放物品的行为。由于随意占用城市道路吊挂、晾晒物品及占道经营、展示等现象屡禁不止,对城市市容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办法》第十二至十六条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不得违法搭建任何设施,沿街建筑不得违规破墙开店。城市道路、临街建筑、公共场所内不得晾晒衣物及吊挂杂物。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不得违规占道经营,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临时性占道施工的,必须按照规定在县城管执法局办理审批手续。

5.规范城市道路管理及车辆停放行为。《办法》第十七条至二十条对此作出规定,城市道路照明亮灯率达到95%以上。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报县城管执法局备案,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临街工地现场按规定设置围墙、围栏等封闭措施,施工工地外不得乱堆物料和杂物。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有序规范停放,不得占用绿化带。

(五)关于环境卫生管理

1.关于环境卫生设施。城市环保卫生是近年来群众较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公共厕所更是反映了公共区域的卫生情况。《办法》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城市环卫设施的设置,城区环卫作业的标准(清扫时间、作业范围、保洁流程)。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果皮箱、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按相关标准规范设置。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落实机械化带水清扫。环卫清扫作业人员应做到文明、规范有序作业,不得向窨井、绿地内扫倒路渣垃圾,不得焚烧树叶、垃圾和各类杂物。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冬季实行“一扫三保洁”(早扫7:00前完成,三保洁8:00-19:00)。春夏秋季实行“一扫四保洁”(早扫7:00前完成,四保洁8:00-21:00)。道路洒水作业时间为早7:00—晚20:0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县城管执法局批准。

2.明确经营者义务。《办法》第二十八至三十二条的规定,明确了经营者义务。餐饮服务业、收购废旧物品、从事车辆清洗或者修理作业、集贸市场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医疗卫生机构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并做好垃圾收集处置工作,不影响周边环境。运载渣土、生活垃圾等各类散体、液体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包扎覆盖,密闭运输,避免泄漏、遗撒、飞扬。

3.关于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办法》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条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纸屑及电池等特殊废弃物、乱倒污水、焚烧垃圾等。

4.关于饲养家禽、宠物。《办法》第三十六明确规定居民饲养宠物和家禽家畜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六)关于法律责任

《办法》第四章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第三十七条  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实行综合执法的乡(镇),由县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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