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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国平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6207250058/2024-00006 发文字号
关键词 行政处罚;堆放物料 发布机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4-02-27 15:20:25 是否有效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山城罚字〔2023〕第11

当事人马国平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大专文化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你于2023410日在山丹县红寺湖路12号商铺前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的行为,涉嫌构成了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3412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年4月10日10时50分许,在装修商铺时,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将物料堆放于红寺湖路12号商铺门前人行道上,构成了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410日,执法人员向马国平下发的《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停(改)通字﹝2023﹞第529号)一份,证马国平未取得审批手续红寺湖路12号商铺门前堆放物料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拍摄现场违法照片证明马国平在红寺湖路12号商铺门前堆放物料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3410执法人员制作的《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马国平在红寺湖路12门前堆放物料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马国平制作《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实马国平在红寺湖路12号商铺门前堆放物料的违法事实。

证据马国平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属于自然人的事实,证实当事人的身份适格         

 20234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山城罚先告字2023〕1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在装修商铺时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的行为,违反了《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未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店外经营、商品推销、广告宣传、堆放杂物或从事生产、维修、加工等非交通活动。”的规定,根据《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属于初犯,且违法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能够认识到问题所在,最终将商铺门前堆放的物料清理干净。根据《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立即停止堆放物料的违法行为,并清扫干净路面;

2、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行山丹支行(账号:271204140920004097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丹县人民政府(县政府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山丹县新城区市民大厅向西司法局办公室二楼行政执法股办公室,电话592030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 4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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