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6207250058/2024-00007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挖掘城市道路;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4-02-27 15:26:27 | 是否有效 |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城罚决字〔2023〕第12号
当事人:张珍、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岁、高中文化、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你于2023年4月17日实施了在马场路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4月17日10时许,在马场路旁挖掘城市道路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发现现场挖掘工具有电镐1把、铁锹3把,挖掘长度4米、宽1.5米、深1米,并且未有相关责任单位的审批手续,后对你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并下发《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停(改)通字〔2023〕第412号),要求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补办责任单位审批手续,将路面恢复原状。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4月1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向你下发的《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停(改)通字﹝2023﹞第412号),证明你所负责的山丹县马场路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拍摄现场违法照片2张,证明你所负责的山丹县马场路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3年4月1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你在山丹县马场路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制作了《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你在山丹县马场路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你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身份适格。
2023年4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山城罚先告字〔2023〕第1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法律法规认识不够,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在知晓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后,依旧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但鉴于当事人属于初犯,且造成后果较轻,对市容市貌影响较小,并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并最终补办相关责任单位审批手续,完工后恢复了城市道路原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路面原状;
(二)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 。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工行山丹县支行(账号:271204140920004097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丹县人民政府(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山丹县清泉镇新城区市民大厅向西50米山丹县司法局三楼,电话:272114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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