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曹丽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6207250058/2024-00009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4-03-27 09:41:56 | 是否有效 |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城罚决字﹝2023﹞第13号
当事人:曹丽萍,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岁,小学文化,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你于2023年4月11日在山丹县文化实施了焚烧燃煤的行为,涉嫌造成烟尘污染,本机关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年4月11日20时14分许在山丹县文化街115号商铺门前人行道,露天焚烧燃煤。被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后对你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并向你下发《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停(改)通字﹝2023﹞第216号),要求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清理人行道上的煤炉。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4月1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向你下发的《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停(改)通字﹝2023﹞第216号)一份,证明你在山丹县文化街焚烧燃煤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拍摄现场违法照片三张,证明你在山丹县文化街焚烧燃煤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3年4月1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你在山丹县文化街焚烧燃煤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制作《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在山丹县文化街焚烧燃煤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你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的身份适格。
2023年4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山城罚先告字﹝2023﹞第1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文化街焚烧燃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违法作案时间较短,造成烟尘污染影响较小,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并最终停止了在人行道上生燃煤炉的行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立即停止在人行道上生燃煤炉的行为。
(二)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行山丹支行(账号:271204140920004097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丹县人民政府(县政府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山丹县新城区市民大厅向西司法局办公室二楼行政执法股办公室,电话592030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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