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 无障碍阅读 | 适老化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层政务公开 > 城市综合执法 > 城市综合执法

关于曹丽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6207250058/2024-00009 发文字号
关键词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4-03-27 09:41:56 是否有效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山城罚202313

当事人曹丽萍,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小学文化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你于2023411日在山丹县文化实施了焚烧燃煤的行为,涉嫌造成烟尘污染,本机关于2023418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4112014在山丹县文化街115号商铺门前人行道露天焚烧燃煤被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后对你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并向你下发《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停(改)通字﹝2023﹞第216号),要求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清理人行道上煤炉。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41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向你下发的《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停(改)通字﹝2023﹞第216号)一份,证明你在山丹县文化街焚烧燃煤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拍摄现场违法照片三张,证明你在山丹县文化街焚烧燃煤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341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你在山丹县文化街焚烧燃煤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制作《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在山丹县文化街焚烧燃煤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你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的身份适格

20234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山城罚先告字﹝2023﹞第1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文化街焚烧燃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违法作案时间较短,造成烟尘污染影响较小,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并最终停止了在人行道上生燃煤炉的行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立即停止在行道上生燃煤炉的行为。             

(二)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行山丹支行(账号:271204140920004097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丹县人民政府(县政府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山丹县新城区市民大厅向西司法局办公室二楼行政执法股办公室,电话592030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54


友情链接

主办: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地址:山丹县文化创意中心 邮编:734100 电话:0936-2722969 邮箱: shdxxhb@126.com

陇ICP备12000199号-1 甘公网安备62072502000105号 网站标识码:620725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