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曹黎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6207250058/2024-00010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4-03-27 09:53:32 | 是否有效 |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城罚决字〔2023〕第14号
当事人;曹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岁、高中文化、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XXXXXXXXXXXX。
你于2023年7月9日在山丹县学院路实施了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年7月9日18时许,在永安路至学院路所负责承运车辆运输土方时路面上有遗撒泥土,遗撒长度28米、宽0.3米,并且未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对市容市貌影响较大多次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对你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分别下发了《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改通字[2023]第225号、第431号、第445号),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清理现场遗撒的泥土,将车辆覆盖密闭,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泥土遗撒。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6月22日、6月30日我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下发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改通字[2023]第225、431号)。2023年7月9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向你下发的《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改通字﹝2023﹞第445号),证明你造成运输车辆遗撒泥土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拍摄现场违法照片3张,证明你造成运输车辆遗撒泥土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3年7月9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你在山丹县学院路遗撒泥土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3年7月11日对你制作《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你在山丹县学院路遗撒泥土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你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你身份适格。
2023年8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山城罚听告字﹝2023﹞第1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书,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未采取措施防止砂石、泥土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思想不重视,在多次教育下没有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对城市道路污染较重,违法行为严重,但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态度端正、行动积极、处理措施得当,组织人员事后对遗撒泥土路面进行多次清扫,用洒水车清洗路面数遍,并制定采取严格的整改防护措施,坚决杜绝了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有泥土遗撒到路面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路面原状;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行山丹支行(账号:271204140920004097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丹县人民政府(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山丹县清泉镇新城区市民大厅向西50米山丹县司法局三楼,电话:272114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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