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 无障碍阅读 | 适老化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层政务公开 > 城市综合执法 > 城市综合执法

关于黄家顺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6207250058/2024-00012 发文字号
关键词 行政处罚;城市管理 发布机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4-04-30 15:26:20 是否有效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城罚决字〔2023〕第16号

当事人:黄家顺,XXXX年XX月出生,XX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你于2023年7月11日在山丹县王什街万和广场义乌小商品门前实施了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损害城市道路,本机关于20237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7月11日11时09分在山丹县王什街万和广场义乌小商品门前污染城市道路的现象,构成了损害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制作《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了黄家顺在在山丹县王什街污染路面,损害城市道路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下发《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改通字〔2023〕第46号)一份,拍摄现场照片3张。证实了黄家顺在在山丹县王什街污染路面,损害城市道路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黄家顺制作《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黄家顺在在山丹县王什街污染路面,损害城市道路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黄家顺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主体属于自然人的事实。 

2023年8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山城罚听告字20231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山丹县王什街万和广场门前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后果,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工行山丹县支行(账号:271204140920004097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丹县人民政府(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山丹县清泉镇新城区市民大厅向西50米山丹县司法局三楼,电话:272114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94


友情链接

主办: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地址:山丹县文化创意中心 邮编:734100 电话:0936-2722969 邮箱: shdxxhb@126.com

陇ICP备12000199号-1 甘公网安备62072502000105号 网站标识码:620725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