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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索引号 6207250010/2024-00064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4-11-13 16:00:47 是否有效


山丹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执法事
项名称
执法事项类型执法部门执法领域实施层级执法依据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1对无证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山丹县司法局司法
行政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处罚行政处罚山丹县司法局司法
行政
县级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3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处罚行政处罚山丹县司法局司法
行政
县级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 2017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4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山丹县司法局司法
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93号令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六)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违法行为的处罚
山丹县司法局司法
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山丹县司法局司法
行政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处罚行政处罚山丹县司法局司法
行政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8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司法局司法
行政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 2016年9月18日 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9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山丹县司法局司法
行政
县级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 2017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10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司法局司法
行政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3日司法部令第101号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11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司法局司法
行政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司法部令第102号发布,自2006年3月14日起施行)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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