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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司法局关于公布2025年度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告

索引号 6207250010/2025-00065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5-08-27 11:00:19 是否有效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打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作用,我局向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征集了相关典型案例,现公开向社会发布。

案例一:甘肃XX农资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

的肥料产品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326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甘肃XX农资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勒果微生物菌剂的肥料登记证未能在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系统查询到,经执法人员检查一进门左侧货架第一层摆放有5袋微生物菌肥,仓库内有一箱(20袋),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18)准字(5354)号,登记证号有效期限为20232月,此肥料的生产日期为202348日,该肥料的正面标签为勒果”“土传小精灵微生物菌剂,有效菌种名称:枯草芽包杆菌、地衣芽孢杆菌,增效菌:哈茨木霉菌,有效活菌数≥10.0亿/g GB 复合菌群剂型:粉剂,净含量:1Kg 。背面标签为:执行标准: GB 20287-2006,登记技术指标:有效活菌数≥10.0亿/g ,保质期:36个月,生产商: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商:北京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查明甘肃XX农资有限公司向淮阳县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勒果微生物菌剂5箱共100袋,登记证号不存在,已销售75袋,销售价18/袋,货值金额1800元,违法所得为1350元。当事人行为涉嫌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202441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甘肃XX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立即纠正了违法行为。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并作出警告、处以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1300)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处以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甘肃XX农资有限公司法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立即纠正了违法行为,且涉及违法金额不大,县农业农村局参照《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下给予从轻处罚,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仟叁佰元罚款的处罚,既惩处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又符合当前包容审慎监管的执法要求。

(二)法律适用

1.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

2.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参照《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下给予从轻处罚,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示范点

肥料在农业生产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是提高作物产量,解决温饱问题。二是改善作物品质,提高生活水平。三是保障耕地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合理施肥,补充作物吸收带走的养分,保护耕地质量。四是使作物生长茂盛,提高地面覆盖率,减缓或防止水土流失,维护地表水域、水体不受污染,相应地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在我国,农民购买肥料投入占全部农资投入的50%,如施肥不当,既增加农民投资成本,又不利于农作物生长发育。如氮肥施用过量,可能导致抗病虫、抗倒伏能力下降,作物产量下降,引起农产品尤其是食品中硝酸盐的富集;氮素的淋湿会对地表水和地下水产生环境污染;氨的挥发和反硝化脱氮会对大气环境产生污染。因此,肥料既是宝贵的资源,又要防止因不合理施用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农业农村部门对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行为进行查处,既帮助执法对象及时纠错改正,确保其不因小过失而贻误大发展,也防止执法措施一刀切。该类案件的办理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化肥经营市场秩序,同时也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案例二:山丹县XX医院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821日由张掖市医疗保障局、张掖市公安局、张掖市卫健委共同组成张掖市专项检查组对我县XX医院202411日至2024630日期间住院患者使用医保基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XX医院存在分解住院、低标准住院、低码高编、转嫁费用、无适应症过度治疗(同时开展中药泡洗和气压治疗)的问题,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涉及金额38462.24元。经负责人同意立案后,县医保局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医院医保报销系统数据、查阅病历档案、核对收费清单以及对相关医护人员和患者进行询问调查等方式,经多次沟通并出示相关法律依据后,最终获取了完整且详实的证据材料,证实了XX医院的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

1.追回违规资金: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县医保局责令XX医院限期退回违规报销的医保基金38462.24元。在规定期限内,XX医院已将全部违规资金足额退回至医保基金专用账户。

2.行政处罚:对XX医院的违规行为,县医保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违规金额1倍的罚款,共计38462.24元。XX医院已按时缴纳罚款。

3.内部整改要求:要求XX医院针对此次违规行为进行全面内部整改,完善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对医保政策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同时,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类似违规行为不再发生。并要求XX医院在十五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县医保局。

【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1.主观原因:XX医院此次违规行为的主观原因在于经济利益的驱动。通过低标准住院、低码高编、转嫁费用、以及分解住院等手段,增加医院的医保报销额度。反映出XX医院在医保基金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内控缺失和法治意识淡薄问题,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和约束机制,对医保基金使用的审核把关不严,导致违规行为长期存在且未被及时发现和纠正。

2.客观原因:医保基金报销政策相对复杂,部分项目的医保支付范围界定不够清晰,给医院的实际操作带来一定困难,容易导致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

(二)法律适用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以及第三十八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县医保局对XX医院的处理决定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易错点: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容易因医院的不配合而导致证据收集不全面或不及时,影响后续的处理决定。如部分医护人员可能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需要检查人员具备较强的沟通技巧和调查能力。对于违规行为的界定和金额的核算可能存在一定难度,尤其是涉及一些复杂的诊疗项目和药品报销规定时,需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避免出现错误认定。

示范点:在此次案例处理中,县医保局执法人员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多渠道、多角度收集证据,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同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充分听取了XX医院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了其合法权益,整个执法过程规范透明,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良好的示范。

案例三:山丹县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证取水案

【案情简介】

2025321日,山丹县水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山丹县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取用地下水。通过现场勘察核实,该公司确实存在擅自非法取水的行为,负责人承认了其违法事实。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水事违法行为,经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2025321日,山丹县水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山丹县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证取水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现场调查取证,取得了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0张,视听资料1份,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县水责停20253)。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向山丹县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山丹县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经法制审核并提交局领导会议集体讨论后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山丹县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当天将决定书送达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山丹县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并主动缴纳了罚款。

【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山丹县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给予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罚,但鉴于该公司在县水务局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负责人马某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全额缴纳了取水期间的水费和水资源费,整改态度比较积极。县水务局经充分讨论并参照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山丹县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了2.6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既对当事人进行了警示教育,也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处罚依据充分,裁量适当,结果公平公正。

(二)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三)执法示范点

本案从立案、调查取证、集体讨论、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决定、送达等,每一道程序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到执法程序合法正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办案严格规范,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案例四:景泰县XX货运部违法超限运输案

【案情简介】

2024782324分,山丹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公路执法检查时,发现景泰县XX货运部驾驶员白某驾驶的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辆疑似违法超限运输,遂引导G312线K2646+000米处,进行称重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89493千克,超限40493千克(限重49000千克)。

【处理结果】

2024719日,山丹县交通运输局向景泰县XX货运部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024719日,景泰县XX货运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山丹县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监督车辆进行了卸载,消除了违法行为。

【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称重检测单等证据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山丹县交通运输局向景泰县XX货运部下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该案件涉及较大数额罚款,将该案件按重大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并一致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

(二)法律适用

1.景泰县XX货运部超限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之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之规定,参照《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5.2超过认定标准质量5%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标准作为罚款起算基准,对其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执法示范点

从执法方面看,本案执法程序合法,证据链完整,适用法律依据准确,处罚裁量基准适用适当,执法人员从引导超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监督卸载消除违法行为,到消除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仅对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还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了普法宣传教育,体现了执法部门柔性执法,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案例五:山丹县XX机电线缆经销店销售不符合标准电线案

【案情简介】

2025 42日,山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山丹县东环路31号的山丹县XX机电线缆经销店经营的3卷电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这些电线截面积为2×6mm²,额定电压 450V/750V,却无合格证及“3C”认证标识,也未标注生产厂商、型号等信息。经核查,该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6995.1-2008》对电线电缆识别标准方法的规定。面对执法人员询问,店铺负责人现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合格证、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3卷问题电线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11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经销店销售不符合标准电线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414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赵X开展询问调查。赵X陈述,涉案电线系从路过的零销货车处购进,购进时未索要购进票据,也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联系方式。这批电线共购进3卷,每卷500米,购进价格0.95/米,销售价格1.3/米,自购进后已销售130米,获利169元,涉案电线货值金额1950元。

经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甘肃)网站,截至202542日,当事人此前未受过行政处罚,系首次违法。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销货清单、收款收据等证据材料,并积极整改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整改,山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9元、没收涉案电线3卷、罚款1950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此次处罚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与消费者权益。

【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电线属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却不具备必要的质量标识与合格证明,严重违反产品质量安全基本要求。其从无正规渠道购进产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仅反映出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更暴露出此类流动摊贩供货的隐蔽性问题可能成为市场监管盲区。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考虑到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具有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整改的情节,但销售无标识、无认证的电线,一旦投入使用,极有可能因绝缘性能不达标、线径不足等问题引发短路、火灾等严重后果,对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故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9元、没收涉案电线3卷、罚款1950元的从轻处罚决定,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兼顾了执法的合理性与人性化。

(二)法律适用

1.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电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即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电线的违法事实。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2.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1.6 倍以下罚款;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从轻处罚决定。

(三)执法示范点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迅速锁定问题电线无标识、无资质证明的关键证据,并及时采取扣押措施,有效防止问题产品继续流入市场,保障了后续调查的顺利开展。同时,通过全面查询信用系统确认当事人首次违法情节,严格依据裁量权基准作出处罚,确保了处罚程序合法、裁量合理,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规范参考。

执法启示:本案暴露出市场中存在的流动进货监管难点,执法部门需加强对中小经营户进货渠道的排查,强化对三无产品的源头追溯;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对经营者的普法宣传,督促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从源头杜绝不合格产品流通,切实维护市场安全与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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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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