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 无障碍阅读 | 适老化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层政务公开 > 公共文化服务 > 公共文化体育

甘肃省文物局关于修订《甘肃省非国有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50012/2024-00085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文体广旅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4-09-06 17:49:23 是否有效

各市州文物(文旅)局,兰州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对<甘肃省文物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非国有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备案审查意见》(甘府规备审字〔202412号)要求,我局对《甘肃省非国有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甘文局博发〔202319号)第四十二条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非国有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原《办法》(甘文局博发〔202319号)予以废止。

附件:甘肃省非国有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文物局

                                                    2024820

附件

甘肃省非国有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推进全省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积极性,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其公共文化服务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宣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省委宣传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备案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备案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甘肃省内设立,经甘肃省文物局备案并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非国有博物馆。

第四条优先发展填补我省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地方文化特色、行业特性,以及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的各类非国有博物馆。

第五条甘肃省文物局负责全省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备案以及指导、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监督本辖区内非国有博物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相关活动。

第六条 非国有博物馆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

第七条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其所取得的所有收入应当用于博物馆事业。

第八条非国有博物馆应向社会开放并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宣传活动,发挥其社会教育功能。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九条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厅(室)、藏品保管场所;

(二)展览主题明确,展厅(室)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厅(室)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除利用不可移动文物或历史建筑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外,展厅(室)面积应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不小于400平方米;

(三)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藏品数量不少于300件(套)且藏品应当真实可靠、来源合法;依托不可移动文物或历史建筑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和收藏大型藏品的非国有博物馆,其藏品数量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四)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五)具有与本馆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七)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符合第九条规定申请备案的非国有博物馆,应向甘肃省文物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备案申请书;

(二)非国有博物馆章程草案;

(三)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展厅(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

(四)藏品清册及合法来源说明,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藏品清册中所有藏品均已作为拟设立博物馆的固定资产的公证文书;

(五)陈列展览方案;

(六)合法有效的办馆资金证明文件;

(七)设立备案承诺书;

(八)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等文件

(十一)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愿意成为其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十二)市(州)文物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非国有博物馆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举办者在馆舍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非国有博物馆名称预审登记后,向馆址所在地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非国有博物馆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审核把关,出具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证明文件,并将证明文件连同备案材料提交所在市(州)文物行政部门;

(二)市(州)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拟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进行实地复核评估,并出具初审意见后连同备案材料报甘肃省文物局;

(三)甘肃省文物局审核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博物馆设立备案确认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书面反馈意见。对收藏有文物的非国有博物馆,由甘肃省文物局组织甘肃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对文物藏品进行鉴定;

(四)举办者凭《博物馆设立备案确认书》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其设立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并向甘肃省文物局备案。

第十二条 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备案的相关具体规定及申报材料范本参见《甘肃省文物局关于规范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备案工作的通知》(甘文局博发〔201673号),非国有博物馆的变更、终止按照《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办博发〔2020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以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组织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

第十四条严禁未经甘肃省文物局备案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擅自以博物馆名义开展活动,尤其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相关经营性活动。

第十五条严禁各非国有博物馆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

第十各市(州)、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对辖区内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收藏、保管、利用、管理等工作予以监督。

第十非国有博物馆不得收藏出土文物、濒危野生动植物标本和其他不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文物,收藏藏品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管理应当按照《馆藏文物登录规范》WW/T0017—2013)《甘肃省各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文物行业标准规范、部门规章等执行,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藏品档案和编目卡,藏品档案、藏品清册和图录应报所在市(州)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配备有效的设施设备,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藏品安全。对珍贵藏品和易损藏品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用设备保存,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非国有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法定代表人、馆长、藏品保管人员等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备案的藏品属于博物馆的法人财产,非国有博物馆应按照资产管理要求将藏品逐件登入财务固定资产账。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博物馆存续期间,对博物馆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

第二十三条非国有博物馆因故确需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博物馆章程的规定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甘肃省文物局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藏品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非国有博物馆自完成登记之日起半年内应当对公众开放。非国有博物馆对公众开放应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公众及博物馆自身工作人员的安全。

(一)公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开放时间等信息;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公告;

(二)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与休闲时间相适应;法定节假日与学校寒暑假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三)无特殊原因,全年开放时间应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五条非国有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二)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

(三)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四)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代用品应当明示;

(五)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非国有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第二十六条非国有博物馆举办的基本陈列展览内容设计方案应经所在市(州)或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引进、推出的临时展览应当在开展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展览主题、展品说明、展览方案、讲解词等向展览举办地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非国有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八条非国有博物馆主管文物行政部门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非国有博物馆意识形态监督管理,加强阵地建设,定期分析研判,有效应对处置舆情信息,确保意识形态工作安全。

第二十九条 非国有博物馆可结合自身情况实施免费开放。

非国有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当对未成年人、学生、教师、孕妇、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实行优惠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公众公告。

第三十条 非国有博物馆可以通过文化产品研发、专利科技成果转让等手段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第四章政策扶持

第三十一条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在立项、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等方面依法享受政府优惠政策。非国有博物馆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需减免的,按税收减免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符合保护、修缮和建设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古村落、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设立非国有博物馆;鼓励利用具有改革开放历史内涵的各类建筑,设立以改革开放为主题的非国有博物馆。

非国有博物馆不得将获得的馆舍、土地等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外的其他用途,严禁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鼓励各地制定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相关政策,对能够填补门类空白、体现行业或地域文化特色的非国有博物馆,视财力情况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扶持,提高非国有博物馆运行质量和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条 非国有博物馆比照国有博物馆享受公益性事业单位土地、税收、规费等方面的优惠待遇,用电、用水、用气、供暖价格等执行当地居民标准。

第三十五条 鼓励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参加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文物局组织开展的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绩效考评工作,对考评成绩达到85分及以上的,可视情况进行奖励。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博物馆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二)未按照免费开放相关要求正常开放或全年开放天数不足300天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

(四)未按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的;

(五)因展览陈列、开放服务、藏品征集等工作存在问题,导致负面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安全制度不健全、职责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

第三十六条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依法申请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协助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慈善组织登记(认定)的指导工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给非国有博物馆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七条鼓励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建立结对帮扶制度,重点在藏品保护管理、陈列展览、流散文物征集、讲解服务、社会教育、科学研究及文创产品开发等方面进行帮扶。

国有博物馆现职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到非国有博物馆进行定期兼职帮扶。鼓励文物博物馆行业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到非国有博物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之间联合举办专题展览,策划社会教育活动。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引进省内外优秀陈列展览。

第三十九条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事项。

第四十条非国有博物馆在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享受与国有博物馆的同等待遇。非国有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业务学习、评级评奖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政策。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我省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表彰或通报表扬,包括:

(一)在本地文化建设中发挥重要积极作用,并得到公众普

遍认可的;

(二)在文物征集、文物收藏、藏品保护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三)在学术研究、社会教育、文化产业发展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向国家捐献珍贵文物和资料的;

(五)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四十二条 非国有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一)在博物馆申请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取得博物馆法人资格后6个月内不对公众开放的;

(三)拒不履行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友情链接

主办: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地址:山丹县文化创意中心 邮编:734100 电话:0936-2722969 邮箱: shdxxhb@126.com

陇ICP备12000199号-1 甘公网安备62072502000105号 网站标识码:620725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