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文物保护告知书
索引号 | 6207250012/2025-00034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文体广旅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文体广旅局 |
生成日期 | 2025-08-14 17:31:16 | 是否有效 | 是 |
告知书
各住户、商户、企业、工厂:
你所居住的区域(使用场所)临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汉明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告知如下。
一、禁止在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取砖(石)、开沟、挖渠;
(二)种植、养殖、放牧;
(三)刻划、涂污或者擅自攀爬、踩踏;
(四)依托长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五)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六)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
(七)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
(八)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禁止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从事爆破、钻探、挖掘、开山、采石采砂、探矿采矿、堆放垃圾、修建坟墓等活动;
(二)挪动、损毁、刻划、涂污、攀爬长城保护标志及保护设施;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不得在长城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影响长城安全,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长城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长城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请严格遵守文物保护规定,维护长城历史风貌。发现破坏行为,可向山丹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举报,举报电话:0936-2728318。
山丹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