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关于进一步调整 完善“放管服”改革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250008/2021-00039 | 发文字号 | 张公治〔2020〕267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1-04-16 15:55:52 | 是否有效 | 是 |
张掖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关于进一步调整
完善“放管服”改革措施的通知
各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甘州分局、马场分局治安大队:
为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内容办理程序再精简、办理时限再压缩、便民服务再提升,持续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释放改革红利,不断增强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按照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通知,对部分措施进行调整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1.将“姓名变更”办理时限从原来的“20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2.将“性别变更”办理时限从原来的“30个工作日”调整为“20个工作日”。
3.将“民族变更”办理时限从原来的“45个工作日”调整为“30个工作日”。
4.将“市外户口迁移”办理时限从原来的“1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5.将“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办理时限从原来的“30日”调整为“20日”。
6.将“互联网+户政(治安)身份证丢失补领”办理时限从原来的“60日”调整为“20日”。
7.将“保安员证核发”办理时限从原来的“20个工作日”调整为“考试合格后24小时内发证”。
8.将“民用枪支持枪证核发”办理时限从原来的“10日”调整为“5日”。
9.将“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审批”办理时限从原来的“1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现场审查等时间不计入期限)”调整为“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现场审查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10.将“营业性射击场立项、开业审批”办理时限从原来的“20日”调整为“15日”。
11.将“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非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时限从原来的“20日”调整为“10日”。
12.将“狩猎场配置猎枪审批”办理时限从原来的“20日”调整为“5日”。
13.将“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核发”办理时限从原来的“20日”调整为“5日”。
14.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限从原来的“15日”调整为“10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及公示、公告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15.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限从原来的“7个工作日”调整为“3个工作日”。
16.将“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办理时限从原来的“15日(专家评审以及鉴定时间不计入期限)”调整为“10日(专家评审以及鉴定时间不计入期限)”。
17.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办理时限从原来的“7日(专家评审以及鉴定时间不计入期限)”调整为“5日(专家评审以及鉴定时间不计入期限)。
18.新增“公章刻制业审批许可不设置数量限制,对依法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应当批准设立”。
为抓好“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有效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治安部门“一把手”是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亲自协调、亲自督促实施,抽调精干警力,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落实办法,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二、狠抓推进落实。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在落实以上措施规定的基础上,创新理念思路,优化工作流程,建立制度机制,统筹安排,科学推进,研究出台更多便民利企举措,不断为人民群众和企业提供更多便捷、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确保做到放权不放工作,减权不减服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注重发掘辖区“放管服”工作先进做法,及时总结固化典型经验,积极协调本地主流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媒体,充分运用公安“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深入开展宣传、引导和造势。全市所有户籍派出所务必将治安部门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全部上墙宣传,不但广大人民群众要熟知,每名治安民警更要熟知,努力营造公安治安部门服务群众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
张掖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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