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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

索引号 6207250008/2021-00047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公安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2-12-05 15:41:00 是否有效

一、按照人户不能分离的原则,省内普通高等学校、技工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新生,一律应将户口迁至学校户口所在地。新生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录取通知书》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学校统一凭《录取通知书》、录取新生名册(加盖省招生办录取专用章,中专、技校加盖市州招办专用章)、《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条件的,省内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准予其落户。

三、凡在我省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在校因转学、退学等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办理户口迁移时不再使用《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学校证明、《户口迁移证》,由学校所在地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四、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生、留学归国人员,一律可在城镇落户。在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需要,自愿在城镇迁移落户。本人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明,在本人固定住所、直系亲属住所或单位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口申请落户。

五、在我省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凭省、地人事或教育部门(技工学校毕业生凭劳动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到就业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毕业落实就业的大学生,户口迁移证开出后,报到单位发生变化的,可凭改派的《报到证》、报到单位证明,由开具户口迁移证的派出所审批后,手工在户口迁移证及存根的“备注栏”注明新的迁往地址,加盖户口专用章。

六、未落实就业单位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一律可在城镇落户,凭省、地人事或教育部门(技工学校毕业生凭劳动部门)签发的《择业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七、入学时未迁移户口或毕业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人员,落实就业单位后,凭《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介绍信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八、持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大学毕业生,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63号)中解决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人员的规定办理。

九、伊斯兰教经学院、佛学院毕业的学生,凭《毕业证》和省宗教事务委员会证明,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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