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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

索引号 6207250008/2023-00061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公安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3-12-06 09:43:00 是否有效

为规范甘肃省居住证办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居住证受理条件及流程

(一)居住证的申领范围

公民在本市(州)办理暂住登记且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在居住地辖区户籍派出所申领居住证。居住证管理系统将与警综平台暂住人口管理系统登记录入时间进行比对,确定居住证的申领时间。 

(二)申领居住证所需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免冠1寸登记相片一张;

3.居住地住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就读证明(由就读学校出具连续就读证明或学生证)。

(三)居住证申办流程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按照以下流程申办:

1.由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及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办理。未满16周岁且已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需提交申领人及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派出所应当场受理,审核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且材料合法、真实、有效的予以受理。社区民警需在甘肃省暂住登记凭证上签注审核意见,注明审核日期,交户籍窗口办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3.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在居住证管理系统中提取相关信息。省内流动人口居住证照片可通过省级人口系统或人像采集系统提取,省外流动人口可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库或人像采集系统提取,照片采集标准按身份证要求执行。

4.申领受理后,由申请人(代办人)在《甘肃省居住证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凭《甘肃省居住证领取凭证》在预约时间内领取居住证。

5.派出所完成审核、信息录入,上传县(市、区)公安(分)局治安(户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签发。对符合申领条件、信息准确、全面且人像合格的2日内予以签发,并上传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制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退回到派出所,需修改相关信息的,社区民警应在2天内维护退回的信息,同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6.申请人凭《甘肃省居住证领取凭证》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证件。

二、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

(一)居住证登记项目变更

1.跨市(州)、县(市、区)居住地址变更。由居住证持有人到新的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后,持原居住证及现居住地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申领。由派出所按初次申领条件予以办理。审核通过后,无需更换居住证,通过擦写机设备对居住地址、发证机关进行擦写。

2.本市(州)、县(市、区)居住地址变更。由持证人携带居住证及居住住址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办理,由社区民警核实相关证明材料且签注意见,在管理系统中对居住证持有人居住住址进行变更后,通过擦写机设备对居住地址项目进行重新擦写,无需更换居住证。

3.主项信息变更。持证人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相片的,持相关证明材料,按照首次申领居住证的程序办理,并缴纳居住证工本费。

4.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居住证丢失补领的,申领人到原办证地派出所申请补领。派出所要在居住证管理系统中录入换领、补领信息,并按规定收取居住证工本费。

(二)居住证签注

《甘肃省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年度签注。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证持有人办理年度签注需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办理,由户籍民警在居住证管理系统中进行签注,免费办理,当场办结。

(三)居住证注销

居住证注销分为办证人主动申请注销、民警工作中发现和系统自行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居住证》注销:

1.持证人死亡的;

2.在居住地已登记常住户口的;

3.持有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居住证的;

4.按其他规定不符合持有居住证条件的。

三、居住证审核和工作时限

(一)居住证审核

1、派出所在居住证受理中,社区民警为第一责任人,对材料齐全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由社区民警签字审核后送户籍民警进行受理。派出所领导要对居住证受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2、县(市、区)公安(分)局对受理的居住证制证信息及时进行审核、签发,按系统流程上传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制证。

(二)工作时限

1、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信息采录、身份核查受理等工作。

2、县(市、区)公安(分)局治安(户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受理单位上传的居住证信息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发和上传等工作。

3、省公安厅制证中心收到制证信息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分发和寄送等工作。

4、县(市、区)公安(分)局自收到居住证后,在2个工作日内分发到相应派出所或受理点。

5、派出所自收到证件后,及时发放给申办人,并做好发放登记。

四、居住证管理职责

全省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发放,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一)市(州)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州)居住证办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管理及受理群众监督、举报、核查等相关工作。

(二)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市、区)派出所办理居住证审核、签发以及监督、指导、管理和受理群众监督、举报、核查等相关工作。

(三)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受理、审核、信息录入、发证等日常管理工作。被省厅确定为居住证受理点的派出所,要承担本县(市、区)对变更居住地址项目重新擦写的职能。

五、其他事项

居住证申办、补领(换领)材料每人一档,按照《居住证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暂住登记凭证、居住证明、就业证明、就读证明等顺序装订成册,按年度存放在派出所。派出所应建立档案目录,以便查阅。

本规范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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