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索引号 | 6207250083/2024-00025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税务局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4-11-21 09:34:14 | 是否有效 | 是 |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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