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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50019/2024-00099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住建局
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4-07-29 10:30:38 是否有效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
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要举措。按
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的工作部署,制
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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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23 11:20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
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
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
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5项。
(二)原则。
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
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
消审批。
三是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
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四是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
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
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
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65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34项,整合24项为8项;改为部门
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
事项。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42项。
(一)保留34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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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23 11:20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5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项目设
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港
口岸线使用审批。
国土资源部门4项: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
案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水利部门3项: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海洋部门3项:海域使用权证书核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
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非重特大项目)。
环境保护部门2项:非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核设施建造许可
证核发。
气象部门2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
环境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能源部门2项: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批、核电厂工程消防初步设计审批。
发展改革部门1项:节能审查意见。
公安部门1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安全部门1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国防科技工业部门1项:军用核设施(含铀尾矿〔渣〕库选
址、建造)安全许可。
民航部门1项:民航专业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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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23 11:20初步设计审批。
部门1项: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移民管理机构1项: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
人民防空部门1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
批。
(二)整合24项为8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1项整合为4项:一是将“建设工程(含临
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
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
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
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
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二是将“临时占用城
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
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三是将“占用、挖
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
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四是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
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
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
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水利部门6项整合为2项:一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
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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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23 11:20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
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
批”1项;二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
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文物部门4项整合为1项: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
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
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
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
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4项,合并
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林业部门3项整合为1项:将“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
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
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
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3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
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
批(核)”1项。
(三)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
军队有关部门2项:贯彻国防要求、军事设施保护意见。
(四)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
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
价。
国土资源部门1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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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23 11:20  气象部门1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地震部门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按程序做好修改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调整公布本部门、本单位报建审批事项
清单工作。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
透明、规范、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和市场秩
序。要加强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保留的报建审
批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合理确定管理层级,除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项外,均要
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便利企业办事。要继续加强调查研
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减少报建审批
事项。此外,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应通过细化标准、严格监
管等,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要将由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实施的报建审批事项,
纳入政务服务大厅或在线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
办结、统一答复”。严格遵循政务公开原则,强化宣传和舆论引
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报建
审批事项整合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附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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