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索引号 | 6207250020/2021-00047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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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4-01-03 16:35:36 | 是否有效 | 是 |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丹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字〔2019〕 6号)和《中共山丹县委办公室、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山丹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县委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是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为正科级。
第三条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授权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助调查处理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配合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负责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和市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申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制定全县相关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制定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贯彻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执行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监测规范、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县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与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等。组织对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山丹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县级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组织协调开展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组织协调开展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转办案件整改工作。根据授权,对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指导督促、综合协调全县各级各部门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中央及省级对全县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统一行使全县生态环境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屏障安全。
第五条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组织拟定并监督执行分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承担党建、党风廉政、精神文明、意识形态、综治维稳、工会、共青团、妇联、生态环境和普法宣传、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文秘会务、财务管理、劳动工资、机要保密、档案管理、政务公开、目标责任考核、督察督办、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办理、规范性文件审核、脱贫攻坚等工作。
(二)生态规划环评股。负责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实施生态保护规划,负责全县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协调督促做好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生态环保标准化和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等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贯彻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三)污染防治股(执法中队)。负责全县大气、噪声、光、恶臭、机动车、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职责。负责全县水生态环境监管,编制水功能区划,协调和监督落实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负责全县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县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承担危险固体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处置的监督管理、固废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审核上报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承担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组织协调,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全县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督促检查、环境信访维稳工作,协调解决有关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承担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县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协助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承担全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的名义实施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维护行业安全和市场秩序。
第六条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行政编制6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机关后勤事业编制1名。
第七条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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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王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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