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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霍城镇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索引号 6207250033/2021-00050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霍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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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05-10 14:55:00 是否有效

山丹县霍城镇

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山丹县委办公室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山丹县推进乡镇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基层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委办发〔2020〕14号)、《中共山丹县委办公室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山丹县乡镇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县委办字〔2020〕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霍城镇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乡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乡镇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第三条中共霍城镇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镇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镇党委研究讨论后,由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

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四)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六)领导本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七)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霍城镇人民政府主要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党政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职权,中共霍城镇委员会、霍城镇人民政府设置5个党政机构,均为股级建制。领导职数原则上不突破现有总量,党政领导班子职数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科级干部配备不突破改革前的数额。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

主要职责是负责镇机关党的建设、政府、政协、纪检监察、宣传、统战、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党建、文书档案、机要保密、信息、会务、机关后勤等日常事务工作。

(二)党建工作办公室

主要职责是负责基层党建指导检查工作,具体指导协调督促做好基层组织设置、发展党员、党员队伍建设、党内统计、党费收缴、党组织关系转接、党务公开、基层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党建示范点创建、软弱涣散党组织整顿转化等工作。

(三)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实施农业、工业、第三产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强农惠农政策措施,统筹产业发展布局和结构调整工作;负责申报、实施和监督镇各类建设项目;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产业综合统计等工作,协调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社会事务办公室(生态环境办公室、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与实施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社保、医保、民族宗教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综合协调社区事务管理;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生态示范创建;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政策,依法管理辖区内卫生健康工作;承担镇级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是负责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开展普法宣传和信访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开展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灭火、水旱灾害防治、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负责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 机关人员编制

霍城镇机关共核定行政编制24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9名,设镇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其中1名任镇长),纪委书记兼监察室主任1名,人大主席1名,副镇长3名,武装部部长1名。党政综合办公室核定行政编制4名,党建工作办公室核定行政编制2名,经济发展办公室核定行政编制3名,社会事务办公室(生态环境办公室、卫生健康办公室)核定行政编制3名,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核定行政编制3名。保留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除现有正式在编工勤人员外,新进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自主聘用,实行合同制管理,不纳入编制管理,县财政按标准核拨经费。

第七条 事业单位

霍城镇共设置5个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原则上为副科级,共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2名,其中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产品质量检测服务中心、农村公路管理所)

主要职责是负责农技、畜牧兽医、农机、林草、农村能源等技术服务工作,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机具,开展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预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作物、林木草原病虫害和农业灾害,承担农产品质量、农业机械安全监测服务等工作;承担农村“三变”、承包地、宅基地等改革服务工作,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承担新农村建设、乡村振兴、扶贫开发、商贸流通、乡镇集镇建设、全域无垃圾集中治理等服务工作;负责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工作;负责辖区内公路及其设施建设和管护工作。

山丹县霍城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加挂农产品质量检测服务中心、农村公路管理所牌子。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3名(含林草2名),其中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设主任1名。

(二)公共事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综合文化站)

主要职责是负责退役军人事务政策宣传,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就业创业服务,退役军人住房、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等工作;负责农村文化市场培育、“农家书屋”等乡村文化建设,负责文物保护、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和旅游服务工作;负责卫生健康、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健康教育、老龄事业等指导服务工作。

山丹县霍城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加挂退役军人服务站、综合文化站牌子。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其中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设主任1名。

(三)政务(便民)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便民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承担进驻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提供便民服务政策咨询;协调受理、办理和代理各类服务事项;承办医保、养老及其他社会保险、困难人员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孤残救助等社会保障服务工作。

山丹县霍城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其中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设主任1名。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推动实有人口、特殊人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多元矛盾纠纷调解体系建设,协调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协调、指导、推动网格化建设服务工作;掌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维稳形势整体研判,加强重点人群、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动态监测。

山丹县霍城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其中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设主任1名。

(五)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要职责是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负责镇辖区内的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林草、村镇规划、殡葬管理、卫生监督、安全生产、劳动监察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监督检查。

山丹县霍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其中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设队长1名。

第八条 其他机构

(一)霍城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所需人员编制从霍城镇机关行政编制人员中调剂解决。

(二)按有关规定设置霍城镇人民武装部,不计入机构限额,所需人员编制从霍城镇机关行政编制人员中调剂解决。主要职责是负责民兵组织建设、政治教育、军事训练;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组织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任务,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负责征兵工作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工作;协同预备役部(分)队落实参训人员,做好兵员管理、动员集结等工作;协助军队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完成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按有关规定设置霍城镇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不计入机构限额,所需人员编制从霍城镇机关行政编制人员中调剂解决。主要职责是负责承办代表联络、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督办代表建议、处理镇人大日常工作等事宜。

(四)按有关规定设置霍城镇财政所,实行以县级财政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不计入机构限额,保留原核定的事业编制5名,设所长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监督辖区内各单位的财务活动;负责政府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编报年度政府财政收支预决算;负责各项涉农专项资金的审核发放及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负责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确保政府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依法监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会计信息,培训会计人员,督促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负责检查镇所属部门和单位对财税政策、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派驻机构

  县直部门在霍城镇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行县级业务部门与霍城镇双重管理体制,派驻的执法机构与霍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集中办公,行政执法工作接受霍城镇的统一协调指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强化霍城镇对派驻机构和人员的日常管理,派驻机构的人员编制调整、工作考核和主要负责同志任免必须征求霍城镇党委意见。

(一)山丹县公安局霍城派出所  

山丹县公安局霍城派出所为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管辖区由县公安局设定,核定政法专项编制6名,设所长1名,政治教导员1名。山丹县公安局霍城派出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管理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指导、监督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宣传、发动、组织、指导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一般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并协助侦查部门侦破其他案件;办理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参与火灾、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负责辖区内交通管理工作;完成县公安局和镇党委、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山丹县司法局霍城司法所

山丹县司法局霍城司法所为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3名,设所长1名。山丹县司法局霍城司法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司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指导推动基层法治文化建设;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和帮助;协调有关单位和村(社区)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和镇(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工作;配合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县司法局和镇党委、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山丹县霍城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山丹县霍城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核定事业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山丹县霍城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市场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辖区内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按照县局授权范围受理、核准、发放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依法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承担辖区内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工作,按照县局授权范围受理、核准、发放“四小”经营登记证,做好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工作,配合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的相关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信用监管,建立经济户口档案,促进信用监管工作;承担经营异常名录和经营异常状态列入和移出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年报公示工作,积极推进开展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抽查检查工作,依法指导、服务和规范管理市场经济主体的经营行为;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服务主体的日常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参与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食品质量监督抽检及后续处理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参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监督抽检及后续处理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开展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市场秩序监管,依据法律法规开展价格收费监管、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工作;负责查处辖区内合同、广告和网络市场违法行为;负责辖区内工业产品(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质量发展工作,监督落实工业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工业产品(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日常监管工作;做好辖区内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助做好工业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检、计量器具检定和不合格产品处理工作,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负责辖区内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自我声明公开产品和服务标准,对企业产品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组织或个人申请商标注册和品牌创建,组织开展商标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负责辖区内计量监督管理,对各类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负责各类认证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伪造、盗用、冒用认证标识、虚假认证等违法行为;参与做好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和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对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的管理、考核;受理辖区内与市场监管职能相关的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按权限调查、处理辖区内投诉、举报案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承担县局业务股室所需统计数据、工作动态、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报送工作;承担辖区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任务;按照授权查处辖区内违反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违法案件;完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镇党委、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相关职责划转、分工

(一)职责划转

将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生殖健康服务、避孕药具的管理发放等职责划入霍城镇卫生院。

(二)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责分工

1.霍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以霍城镇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负责管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县直部门在霍城镇实行派驻体制的执法机构,主动配合协助霍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2.县直部门在霍城镇实行派驻体制的执法机构负责专项行政执法的组织、指挥、协调;霍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配合协助派驻执法机构开展专项行政执法工作。

3.霍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接受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林草、村镇规划、殡葬管理、卫生监督、安全生产、劳动监察等县直综合执法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超出权限的执法事项,做好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

(三)霍城镇行政区划内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1.霍城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与霍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职责分工:霍城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内直接面向市场主体、直接面向消费者的执法事项,包括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产品的经营、销售、使用以及商标侵权、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责。

2.霍城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与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的事权划分: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全县范围内重大市场监管案件、跨乡镇跨部门案件以及上级部门交办案件的查办,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市场监管执法检查工作;霍城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辖区内监管单位行使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协助县局做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具体项目由县局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现场核查等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监管对象实施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及督促整改工作;推行网格化监管和智慧监管,建立完善监管对象目录和基本信息档案,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协助县局组织实施开展产品(含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查)工作,落实监督抽检(查)后处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快速检测工作;开展有关专项整治(检查)活动;及时上报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市场监管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承担辖区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举报受理,市场主体信用监管、风险分级监管;负责辖区内一般市场监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山丹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山丹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一)办公地址:山丹县霍城镇西关村六社3号综合办公楼二楼208

(二)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三)联系方式:0936-2861301

(四)负责人姓名:张泽

友情链接

主办: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地址:山丹县文化创意中心 邮编:734100 电话:0936-2722969 邮箱: shdxxh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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