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丹县委办公室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丹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索引号: 6207250003/2018-00033

文号: 县委办发〔201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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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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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8-09-26 1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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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50003/2018-00033 发文字号 县委办发〔201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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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8-09-26 14:37:00 是否有效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山丹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丹县委办公室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

山丹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

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肃省政府令第52号) 及有关规定,参照《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县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和参公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临时办公机构国有资产配置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各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本标准是我县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审核审批资产处置事项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避免国有资产浪费。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各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应以科学合理,厉行节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业务需要为原则,严禁攀比浪费,避免闲置低效。单位内部能集中共用的资产,应统一保管,按需使用,内设机构不得重复配置。

第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本标准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现有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县国资部门可对超标资产进行调配。现有资产尚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属于数量上未达标准的,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可逐年安排资金配置;属于价格上未达标准的和资产未达到规定最低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得更新。

第九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超过本标准配置资产或者未达到更新标准需要更新资产的,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县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配置或者更新。

第十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根据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

第十一条 本标准由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施行。

附件:1.山丹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2.山丹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附件1

      山丹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资产品目

数量上限(台)

价格

上限(元)

最低使用年限

(年)

性能

要求

台式计算机

(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不含工勤人员),每人配置1台台式计算机,专网电脑不列入配置限制。工勤人员,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0%核定配置。

5000

6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便携式计算机

(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便携式计算机配置应从严控制,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外勤单位可增加便携式计算机数量,同时酌情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计算机。

6000

6

打印机

A4

黑白

以联网打印、共享使用为原则,单位A3和A4打印机的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70%计算,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A3或A4打印机。其中,A3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单位提出申请后,经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计算。

1200

6

彩色

2000

A3

黑白

7500

6

彩色

15000

6

票据
   打印机

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2500

6

A3普通黑白激光

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15%的标准控制总量。单位8人以下的内设机构,可配置最大复印幅面为A3纸的普通黑白激光复印机1台;8人(含8人)以上的内设机构,可配置最大复印幅面为A3纸的中档黑白激光复印机1台;单位文印室可配置最大复印幅面为A3纸的高档黑白激光复印机1台。

7500

6

A3中档黑白激光

15000

A3高档黑白激光

30000

一体机/传真机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计算。

3000

6

扫描仪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

4000

8

碎纸机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计算。

1000

8

投影仪

每个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10000

8

数码照相机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配置,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3%的标准控制总量。

5000

8

数码摄像机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配置,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2%的标准控制总量。

10000

8

注: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台设备的价格。


附件2

                    山丹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资产品目

数量上限(套、件、组)

价格上限(元)

最低使用年限(年)

性能

要求

办公桌

1套/人

县处级:3000
      科级:1800

科级以下:1200

15

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办公椅

县处级:1500
      科级:1200

科级以下:800

沙发

三人沙发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县处级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和2个单人沙发,科级及以下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

3000

15

单人沙发

1500

茶几

大茶几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办公室可以选择配置1个大茶几或者1个小茶几

1000

15

小茶几

600

桌前椅

1个/办公室

800

15

书柜

县处级:2组/人

2000

15

科级及以下:1组/人

1200

15

文件柜

1组/人

县处级:2000;
   科级及以下:1000

15

保密柜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3000

15

茶水柜

1组/办公室

1000

15

会议桌

视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

会议室使用面积在50(含)平方米以下:1600元/平方米;50-100(含)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

100平方米以上:1000元/平方米

15

会议椅

视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

800

15

注:1.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资产的价格之和。

2.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件家具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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