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的通告
索引号 | 6207250008/2024-00115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4-07-04 10:34:22 | 是否有效 | 是 |
为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县电动车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四轮车。
二、电动车均须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悬挂相应车辆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四轮车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保持车辆原貌,不得加装棚架、改装动力装置。
四、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五、电动车应当按信号灯指示通行。遇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严禁闯红灯。
六、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无驾驶室的电动三轮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对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特别是将安全头盔挂在车把上、放置在车筐内等上道路行驶的一律从严查处。
七、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驾驶电动自行车,但不得搭载人员。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电动普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电动三轮车货斗内严禁载人。
八、驾乘电动车遇公安民警检查时,驾乘人员应当主动配合接受检查,严禁冲关闯卡。
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山丹县公安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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