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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公安局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索引号 |
6207250008/2025-00024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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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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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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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5-02-12 15:06:24 |
是否有效 |
是 |
为保障全县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消除“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销售、燃放“孔明灯”。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等安全事故或重大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二、元宵节期间,禁止携带“孔明灯”进入文旅活动中心现场或公共区域,对发现的非法销售、拟燃放的“孔明灯”,由城管执法、应急管理、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对拒不听劝、销售或燃放“孔明灯”、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止销售、燃放工作,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安全事故。三、各有关单位和广大群众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销售、不燃放“孔明灯”。对发现有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的,要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