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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6207250008/2026-00017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
| 生成日期 | 2026-02-06 08:53:45 | 是否有效 | 是 |
为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环食药领域违法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
1.生产、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违法犯罪行为。
2.收购、贮存、销售、加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畜禽产品和其他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3.违法使用“瘦肉精”等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以及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违法犯罪行为。
4.烧烤店、火锅店、大排档、夜市等餐饮服务单位,采购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采购、制售假冒牛(羊、鸡)肉制品,非法使用亚硝酸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犯罪线索。
5.肉制品加工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违规使用鸡、鸭等其他肉类冒充(或掺入)牛羊肉及其制品,以其他畜禽血产品假冒鸭血制品,使用未切除“三腺”、病变淋巴结及病变组织的“糟头肉”、毛皮动物胴体肉、畜禽养殖、冷链运输、农贸批发市场、畜禽交易场所、肉制品加工企业等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6.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未按规定索取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非法买卖、伪造检疫合格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7.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的黑窝点、黑作坊,以及销售来源不明的熟食、卤味等肉制品和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8.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走私入境的冻品肉的违法犯罪行为。
9.其他涉及肉类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生产销售假药违法犯罪线索
1.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线索:包括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标准不符、变质失效,以及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等违法犯罪线索;
2.重点领域涉药犯罪线索:非法制售急救类、抗癌类、降压降糖、风湿骨痛等与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药品,以及知名传统中药、特殊管理药品的犯罪线索;
3.医保领域涉药犯罪线索:非法收购、销售医保药品,通过虚假诊疗、串换药品、挂床住院等方式欺诈骗取国家医保基金的违法犯罪线索;
4.医美领域涉药犯罪线索:制售假劣医美药品、注射针剂,假冒知名品牌化妆品且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无证开展医美药品销售、使用等违法犯罪线索;
5.虚假宣传及诈骗类涉药犯罪线索:通过夸大药品功效、假借权威机构或专家名义、虚构患者案例等方式虚假宣传,利用电商平台、直播带货、免费义诊等手段诱导购买药品(尤其是针对老年人的“坑老”“骗老”)的违法犯罪线索;
6.其他涉药违法犯罪线索:假冒注册商标药品、非法经营药品,以及药品生产、流通环节中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线索。
(三)校园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
1.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校园食堂、校园周边餐饮单位、供餐单位等在提供学生食用的餐食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过期、腐败变质食品原料,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犯罪线索。
2.涉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向校园销售仿冒知名品牌食品,“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过期食品等违法犯罪线索。
3.涉危害校园食品安全“全链条”犯罪线索:包括篡改食品保质期、使用非法原料加工食品等上下游违法犯罪线索。
4.其他严重危害学生健康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
(四)生态环境领域犯罪线索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
2.非法采矿、采砂、取土,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农用地的;
3.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破坏古树名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4.非法猎捕、杀害、交易、运输、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水生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
5.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重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涉“双碳”、消耗臭氧层物质等污染环境的。
二、公开征集时间
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三、线索举报方式
单位和个人可采取来电、来信、来访方式举报。
(一)举报电话:110
杨警官:19809409904
李警官:19809468121
(二)来信来访地址:山丹县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山丹县清泉镇清泉路68号4楼),邮编:734100。
四、线索征集说明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上述违法犯罪线索。举报人举报、揭发、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尽可能多提供物证、书证、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对举报、揭发、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和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将对线索提供人和提供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线索提供人的合法权益,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以“零容忍”态度保持对假劣肉制品和校园食品安全领域突出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切实回应社会各方关切!
山丹县公安局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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