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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6207250008/2026-00028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
| 生成日期 | 2026-02-24 08:40:26 | 是否有效 | 是 |
为规范张掖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简称“无人机”)飞行管理,切实维护我市空域安全、公共安全与国家安全,防范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以下简称“黑飞”)引发公共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无人机飞行管理、严厉打击“黑飞”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除执行军事、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用途外,凡在张掖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民用无人机的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及个人,无论机型大小(含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均须按规定完成国家实名登记及公安备案。
二、登记流程
(一)国家实名预登记。无人机所有者须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电脑端:uom.caac.gov.cn;移动端“UOM”APP)完成实名登记,填报无人机产品识别码(SN码)、制造商、最大起飞重量等技术参数,以及所有者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获取全国统一的实名登记标识(含二维码),并清晰粘贴于无人机机身显著位置(不得遮挡飞行部件)。
(二)实名登记完成后,通过微信小程序“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或辖区派出所线下窗口,补充填报使用用途、停放地点、管理责任人等信息,个人需上传身份证照片,单位需上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营性飞行还需提交运营资质及责任保险凭证。
三、登记时限
1.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已购置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完成全部登记备案手续。
2.新购置无人机的,应在购置之日起7日内完成登记备案。
3.无人机所有权转移、参数改装、用途变更的,须在变更后3日内更新登记信息。
四、“黑飞”行为界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黑飞”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1.未完成实名登记或备案手续擅自飞行的。
2.未经批准进入管制空域飞行的。
3.在适飞空域超出规定高度飞行(微型>50米、轻型/小型>120米)的。
4.破解无人机“电子围栏”、改装核心参数规避管控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操控无人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操控无人机的。
6.其他违反空域管理规定的飞行行为。
五、重点管制空域
以下区域为绝对禁飞区,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严禁任何无人机飞行:
1.张掖机场净空保护区(跑道两侧各10公里、两端各20公里)及飞行程序保护区(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
2.国界线、边境线我方一侧指定区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涉密单位周边5公里。
3.党政机关办公区、监管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仓储区域周边1公里。
4.张掖丹霞国家地质公园、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佛寺、马蹄寺石窟群等生态文物保护区域全域。
5.人员密集的广场、学校、医院、大型商超及重大活动举办期间临时划定的禁飞区(提前通过官方渠道公布)。
六、法律责任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咨询电话:邹志明,15379769979(张掖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举报电话:110
张掖市公安局
2026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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