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科学技术局关于成立山丹县企业科技服务团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50007/2018-5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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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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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8-12-25 0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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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科学技术局

关于成立山丹县企业科技服务团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开展,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切实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科技服务,有效解决实体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根据《山丹县委办公室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丹县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委办发〔2018〕192号)文件精神,山丹县科学技术局决定成立山丹县企业科技服务团(以下简称“服务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服务团成员

服务团成员由县科技局相关工作人员和工业科技特派员组成(名单见附件1)。

二、服务团主要任务和职责

服务团在县科技局的监督指导下,以全县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科技政策应邀参与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论证,提供科学意见和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的科技宣传和培训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科技项目申报、高企培育等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咨询、专利挖掘、专利申报、专利维权等服务;

三、服务团工作制度

服务团成员应当按照《山丹县企业科技服务团工作制度》(见附件2)的要求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服务工作。

全体服务团成员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有效解决实体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持续优服务,稳增长,促转型,努力营造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确保全县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山丹县企业科技服务团人员名单

2.山丹县企业科技服务团工作制度 


附件1

 

山丹县企业科技服务团人员名单

 

团  长: 梁积辉  县科技局局长      电话13993676776

副团长: 张有光  县科技局主任科员   电话13830680294

唐振荣  县科技开发中心主任 电话13830645309

成  员:  曹亚栋  山丹县科技局干部   电话13993606418

         梁俐晶  山丹县科技局干部   电话18093600105

张  金  山丹县科技局干部   电话13830636813

     张新华  山丹县科技局干部   电话15103903567

苏惠萍  山丹县科技局干部   电话15025877002

乔兴德  北京华仲龙腾专利代理事务所张掖分所

      电话18809362568

郑小波   工业科技特派员    电话15293078570

王  敏   工业科技特派员    电话17793620484

祝  进   工业科技特派员    电话13649310000

季永亮   工业科技特派员    电话15097035537

高希腾   工业科技特派员    电话18089460489

尚国英   工业科技特派员    电话18093342195

 

 

 

附件2

 

山丹县企业科技服务团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便于山丹县企业科技服务团(以下简称服务团)有效开展工作,帮助我县中小企业借助科技发展,加强企业科技支撑和生产技术水平,有效解决实体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持续优服务、稳增长、促转型,努力营造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县科技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服务团以服务中小企业为宗旨,以全县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科技服务。

第三条 服务团的主要任务是:

(一) 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科技政策

(二) 应邀参与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论证,提供科学意见和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三) 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的科技宣传和培训活动;

(四) 为中小企业提供科技项目申报、高企培育等服务;

(五) 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咨询、专利挖掘、专利申报、专利维权等服务;

第四条 服务团由县科技局相关工作人员和工业特派员组成。

第五条 服务团活动接受县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科技局工业股负责对服务团成员的组织、联络、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科技局工业股应及时协调解决服务团开展科技服务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

第七条 服务团成员为中小企业提供无偿服务。

第八条 服务团成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服务、解答、咨询应热情周到;

(四)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个人隐私;

(五)在提供科技服务的过程中,涉嫌利益冲突的,应主动向团长报告;

第九条  本工作制度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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