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250007/2024-00038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科技局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4-11-08 11:42:45 | 是否有效 |
甘科成规〔2024〕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
2024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引导全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健康有序开展,提升社会科技奖的质量和水平,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甘肃省域内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科技奖指省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称设奖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甘肃省面向社会设立并经常性开展的科学技术奖,主要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科学普及以及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等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科技奖:
(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
(二)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评选、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各类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三)比赛竞赛类、展览展会类、信息发布类的评选;
(四)以本单位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评选;
(五)以选树宣传先进典型为目的的评选;
(六)其他以科技管理、科技服务以及与自然科学技术研究不直接相关的奖励活动,按照《甘肃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科学家精神,遵循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走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道路。
(一)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突出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研人员和一线技术人员;
(二)坚持学术性、荣誉性,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
(三)坚持“谁办奖、谁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四)坚持突出社会属性,不与行政级别挂钩。
第六条 面向全省或者跨省合作的社会科技奖由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所在市、州科技行政部门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面向区域的社会科技奖由所在市、州科技行政部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面向行业内部的社会科技奖由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所属领域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咨询委员会,支撑社会科技奖的监督管理决策。
第二章 奖励设立
第七条 鼓励省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甘设立社会科技奖,支持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创设高水平、专业化的奖项,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
设奖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八条 设奖者应当委托一家具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能力和条件的非营利法人作为承办机构。设奖者为省内非营利法人的,可自行承办。设奖者为省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应当委托省内非营利法人承办,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承办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科学技术奖励所涉学科和行业领域发展态势;
(二)在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承办机构负责社会科技奖的日常管理、评审组织等事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委托第三方承办或者合作承办。
第九条 设奖者或者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报告设立科学技术奖有关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报告应当包含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等对设奖的指导意见和建议情况,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奖目的以及必要性、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范围与对象、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
(二)与已有同类社会科技奖的差异说明。
第十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制订奖励章程,树立正确价值导向,并明确以下事项:
(一)设奖目的、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
(二)奖励范围与对象;
(三)奖项设置、评审标准、授奖数量等;
(四)组织机构、受理方式和评审机制等;
(五)奖励方式;
(六)争议处理方式;
(七)撤销机制和罚则等。
第十一条 奖励名称应当符合设奖宗旨,与承办机构性质相适应,科学、确切、简洁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冠以“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国际”“世界”以及类似含义字样;
(二)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国际知名科技奖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名称中含有“甘肃”“甘肃省”字样时,应在奖励名称中使用设奖组织的全称;
(三)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权益,以组织名称、自然人姓名以及商标、商号等冠名的,应当取得合法授权;
(四)以国家功勋荣誉获得者(“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友谊勋章”等勋章获得者,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授予的荣誉称号获得者)姓名冠名的,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科技奖的证书、奖章样式和标志应明显区别于省科学技术奖,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承办机构需向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报备证书、奖章的实物和扫描件。
第十三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具有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规模,在奖励活动中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资金使用应当相对独立,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科学设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办机构在同一学科或者行业领域承办的奖励,应当做好统筹设计,注重精简规范;
(二)下设子奖项不得超过一级,各子奖项间应当界限清晰;
(三)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得超过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四)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授奖数量和比例,合理设置不同奖励等级授奖数量。
第三章 奖励运行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应当通过固定网站或者其他公开渠道如实公开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励章程、办公场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奖励受理、评审、监督等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保密审查机制,通过不涉密承诺等方式,不得受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参评社会科技奖。
第十八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奖励活动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分类评价,完善同行评议,遵循科技伦理规范,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
承办机构应当设立由精通相关学科或者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科学道德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不得利用奖励评审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坚持公开授奖制度,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应当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二十条 社会科技奖宣传应当以促进学科发展或者行业科技进步、推动提升公民科学素养等为目的。任何相关方均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
第二十一条 社会科技奖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项设置、授奖数量和奖励周期等重大事项,承办机构应当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等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后,在三个月内向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的变更材料。
第二十二条 社会科技奖决定停办,承办机构应当在停办时主动向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具备一定科技评审力量、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的社会科技奖向全国性方向发展,培育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奖项。
第二十四条 鼓励代表性较强、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科技奖承办机构共同制定发布社会科技奖设立和运行团体标准,引导推动行业自律。
第二十五条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根据设奖者或承办单位报告情况,编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社会科技奖目录,在门户网站上公布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六条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对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的社会科技奖适时组织重点宣传或者专题报道,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通过定期评价和及时监督相结合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公开举报受理渠道,接受监督举报,发挥社会监督、公众监督、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八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社会科技奖活动开展情况和本年度实施方案。
承办机构连续3个评奖周期未报告奖励活动开展情况的,视为主动脱离监管、撤出设奖,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将于第4个评奖周期开始从社会科技奖目录中移除。
第二十九条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联合行业管理部门对发现的异常甚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变更报告、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要求进行奖励信息公开的;
(三)未按照奖励章程开展奖励活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从社会科技奖目录移除、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等处理:
(一)存在本办法第三十条情形,拒不整改的;
(二)存在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的;
(三)违法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科技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制定本区域内社会科技奖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照检查,重新报送有关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
本办法由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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