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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索引号 6207250007/2024-00041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科技局
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4-11-13 10:33:52 是否有效

山丹县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执法事
项名称
执法事
项类型
执法部门执法领域实施层级执法依据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1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行政处罚山丹县科学技术局科技领域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年4月1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山丹县科学技术局科技领域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3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行政处罚山丹县科学技术局科技领域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处罚行政处罚山丹县科学技术局科技领域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责令退还捐赠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罚和处分。
《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9月26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2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山丹县科学技术局科技领域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追回财政性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申请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9月26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2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6督促检查科普工作行政检查山丹县科学技术局科技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宣传贯彻有关科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


填表说明:








1.事项名称,事项名称应与法律法规要求保持一致,确保科学、严谨、规范。
2.事项类型,行政执法事项类型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3.执法部门,执法部门要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明确的执法责任主体以及部门权责清单、“三定”方案明确的执法责任主体保持一致。
4.执法领域,执法领域包括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领域。
5.执法依据,按照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不同法律位阶分别填写,要完整填写所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并重点列明具体
条款项目。
6.委托执法事项,对以委托形式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中,执法部门栏列明委托的单位名称,备注栏填写具体行使该项行政权力的受委
托单位,并注明“委托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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