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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索引号 6207250059/2024-00059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 山丹县烟草专卖局
生成日期 2024-12-17 16:40:48 是否有效

山丹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事项类型

执法部门

执法领域

实施层级

执法依据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擅自收购烟叶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一款: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2

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者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1万支为1)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3

对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4

对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5

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6

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7

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

批发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8

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9

对超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1%以下的罚款。





10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1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12

对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四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13

对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

许可证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14

对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六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5

对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16

对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门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17

对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18

对销售走私烟草制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运输、存储、邮寄非法烟草制品和非法印制、销售烟草制品商标标识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19

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或者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0

对未按规定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烟(含电子烟)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的标志。标志应当清晰可见。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1

对未按规定核验未成年人身份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2

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3

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4

对违反许可证监管规定经营烟草专卖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5

对提供不真实材料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或非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1.《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通过隐瞒或者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或者撤销其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情况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26

对不履行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

行政

强制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全面履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局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7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

强制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条: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8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

奖励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9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核发

行政

许可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30

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行为的检查、调查

其他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执法或者联合执法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二)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四)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31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其他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32

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暂存检查

其他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33

对涉案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及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其他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34

对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监督销毁

其他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依法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不得上市流通。烟草专卖局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批准。



35

对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卖品监督处理

其他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36

对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监督

其他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37

对涉案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变卖

其他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三款: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通过发布通告或者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仍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38

对擅自收购的烟叶、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的烟草专卖品、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的烟叶、烟草

制品的收购

其他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39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政处罚的建议

其他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

县(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填表说明:

1.事项名称,事项名称应与法律法规要求保持一致,确保科学、严谨、规范。

2.事项类型,行政执法事项类型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3.执法部门,执法部门要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明确的执法责任主体以及部门权责清单、“三定”方案明确的执法责任主体保持一致。

4.执法领域,执法领域包括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领域。

5.执法依据,按照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不同法律位阶分别填写,要完整填写所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并重点列明具体条款项目。

6.委托执法事项,对以委托形式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中,执法部门栏列明委托的单位名称,备注栏填写具体行使该项行政权力的受委托单位,并注明“委托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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