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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审计局权责清单-涉企清单

索引号 6207250014/2024-00045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审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4-09-14 14:49:36 是否有效



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山丹县审计局



序号行政决定部门类别项目名称执法依据备注
1山丹县审计局行政监督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一次修订,2021年10月二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 第十九条 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2山丹县审计局行政监督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监督1.《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五)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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