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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水务局关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分公司取水许可的批复

索引号 6207250017/2021-00371 发文字号 山水许可〔2021〕10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水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1-10-13 12:08:49 是否有效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更新山丹分公司三分场和青羊口分场机井的报告》(亚盛山分司〔2021〕44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测和审查,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更新机井之前,必须关闭回填原山丹分公司三分场8号机井、6号机井和青羊口分场火1号机井、6号机井,并由审批单位注销机井取水许可证(取水(山水)字[2012]第B07250045号、取水(山水)字[2012]第B07250138号、取水(山水)字[2012]第B07250109号、取水(山水)字[2012]第B07250088号),方可申请更新机井2眼。同意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批准三分场和青羊口分场更新机井年取水量分别为9.8万立方米和9.82万立方米。

二、承担取水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且在山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必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作为成井后机井验收的依据。施工必须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

三、取水工程和设施完工后,施工单位按照签订的合同书条款提交详细的成井资料(包括核定井址、深度、提水设备安装合格证等),并由所属灌区出具机井计量设施安装、出水量及灌溉面积证明文件,作为取水许可现场核验技术资料,并及时向审批单位报送本取水工程验收核验申请,经审批单位核验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

四、电力部门凭本批复架设农电线路。施工竣工后取水单位需持本批复、成井资料、机井验收书、取水许可证等资料办理供电手续,否则供电部门不予办理。

五、你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计量准确。

六、本取水工程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若取水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你单位需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持相关证明资料,提出变更申请;取水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应当向我局申请延续办理取水许可。

七、你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严格落实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每年年底要及时申请下一年度取水计划报所属灌区批准,并认真做好取用水台账记录,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核定的灌溉面积或年取水量,向所属灌区足额缴纳农田灌溉水费和水资源费。

本取水许可批准后12个月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取水许可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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