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类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 6207250072/2024-00009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4-05-07 16:47:26 | 是否有效 |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类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相关工作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和革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文物局战略合作协议》相关要求,充分发挥部门工作合力,切实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烈士纪念设施和革命文物等红色资源,积极破解文物类烈士纪念设施修缮管护工作中存在的现实矛盾问题,在深入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了《通知》。
二、开展文物类烈士纪念设施的调查、认定工作流程
按照《通知》规定,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结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深入调查、系统分析文物类纪念设施保护空间分布、保护现状及相关资源条件信息,对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在对革命文物的认定中,对属于烈士纪念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相关部门及专家意见,基于革命史实和文物价值作出文物认定。
三、在对文物类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修缮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通知》要求,对日常巡查管护中发现文物类烈士纪念设施年久失修、沉降开裂、损毁破败、题词碑文字迹不清等问题,有损英烈形象、有碍观瞻的,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与文物行政部门沟通,提出保护修缮方案,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开展修缮工程。修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定予以实施。文物类纪念设施保护修缮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的历史风貌。
四、文物类烈士纪念设施进行迁移管护的相关要求
《通知》要求,文物类烈士纪念设施依法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擅自迁移、拆除。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保护的,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研究制定迁移保护方案,按法定程序报批方可实施。
五、实施文物类烈士纪念改扩建工程应当从严控制
《通知》强调,在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改扩建工程或者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合理确定建设布局、规模和内容,不得盲目建设、超标建设。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应尊重革命历史,确保文物安全,体现艰苦奋斗精神,维护文物类纪念设施的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六、如何进一步提升文物类烈士纪念设施宣教功能
《通知》要求,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部门持续推进文物类烈士纪念设施传播内容与形式创新,加强红色素材挖掘整理和红色资源联线整合,着力加强参观展览、瞻仰祭扫的服务能力,策划推出陈列展览精品,不断提升烈士纪念设施展示利用水平。
七、如何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
《通知》的印发对于解决文物类烈士纪念设施修缮管护工作中存在的现实矛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退役军人事务部将会同国家文物局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指导各地做好政策培训,抓好文件落实落地,适时开展文物类烈士纪念设施管护工作专项调研,切实提升文物类烈士纪念设施管护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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