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 无障碍阅读 | 适老化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甘肃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索引号 6207250015/2023-00026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统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山丹县统计局
生成日期 2023-08-01 10:09:26 是否有效


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020年01月02日
序号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轻微初次违法,认错态度和整改情况好,没有影响汇总上报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初次违法,认错态度和整改情况好,对汇总上报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罚款。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较重认错态度和整改情况好,对汇总上报结果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认错态度恶劣或对汇总上报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00元至15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再次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 或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50000元至20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轻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5%以上10%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至2000元(含2000元)罚款。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较重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至4000元(含4000元)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3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4000元至6000元(含6000元)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90%以上的。违法数额占本地区1%以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0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6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罚款。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轻微认错态度和整改情况好,对统计工作未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般认错态度和整改情况好,对统计工作或汇总上报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罚款。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较重认错态度和整改情况好,对统计工作或汇总上报结果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认错态度恶劣或对统计工作或汇总上报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00元至15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再次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或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50000元至20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轻微认错态度和整改情况好,对统计工作未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对统计工作或汇总上报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罚款。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较重对统计工作或汇总上报结果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认错态度恶劣或对统计工作或汇总上报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00元至15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以聚众、围攻暴力等手段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或其他情节严重的;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再次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50000元至20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五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轻微认错态度和整改情况好,对统计工作未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对统计工作或汇总上报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罚款。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较重对统计工作或汇总上报结果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认错态度恶劣或对统计工作或汇总上报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00元至15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再次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或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50000元至20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6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轻微初次违法,认错态度和整改情况好,对统计工作未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初次违法,对统计工作或汇总上报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元至2000元(含2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元至200元(含200元)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初次违法,对统计工作或汇总上报结果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2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元至500(含500元)元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认错态度恶劣或对统计工作或汇总上报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至800(含800元)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再次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或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8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800元至1000(含1000元)元的罚款。


友情链接

主办: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地址:山丹县文化创意中心 邮编:734100 电话:0936-2722969 邮箱: shdxxhb@126.com

陇ICP备12000199号-1 甘公网安备62072502000105号 网站标识码:620725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