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索引号 | 6207250015/2023-00026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统计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山丹县统计局 |
生成日期 | 2023-08-01 10:09:26 | 是否有效 | 是 |
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020年01月02日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初次违法,认错态度和整改情况好,没有影响汇总上报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初次违法,认错态度和整改情况好,对汇总上报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罚款。 | |||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较重 | 认错态度和整改情况好,对汇总上报结果造成较大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认错态度恶劣或对汇总上报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00元至15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 ||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再次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 或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50000元至20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 ||
2 |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5%以上10%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至2000元(含2000元)罚款。 |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较重 |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至4000元(含4000元)罚款。 |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3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4000元至6000元(含6000元)罚款。 | ||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90%以上的。违法数额占本地区1%以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0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6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罚款。 | ||
3 |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认错态度和整改情况好,对统计工作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一般 | 认错态度和整改情况好,对统计工作或汇总上报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罚款。 | |||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较重 | 认错态度和整改情况好,对统计工作或汇总上报结果造成较大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认错态度恶劣或对统计工作或汇总上报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00元至15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 ||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再次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或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50000元至20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 ||
4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认错态度和整改情况好,对统计工作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对统计工作或汇总上报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罚款。 | |||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 较重 | 对统计工作或汇总上报结果造成较大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认错态度恶劣或对统计工作或汇总上报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00元至15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 ||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以聚众、围攻暴力等手段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或其他情节严重的;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再次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50000元至20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 ||
5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五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认错态度和整改情况好,对统计工作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对统计工作或汇总上报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罚款。 | |||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较重 | 对统计工作或汇总上报结果造成较大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认错态度恶劣或对统计工作或汇总上报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00元至15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 ||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再次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或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50000元至20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 ||
6 | 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轻微 | 初次违法,认错态度和整改情况好,对统计工作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初次违法,对统计工作或汇总上报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元至2000元(含2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元至200元(含200元)的罚款。 |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初次违法,对统计工作或汇总上报结果造成较大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2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元至500(含500元)元的罚款。 | ||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认错态度恶劣或对统计工作或汇总上报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至800(含800元)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再次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或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8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800元至1000(含1000元)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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