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250003/2023-00064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3-04-06 10:10:00 | 是否有效 | 是 |
各市(州)财政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新区税务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甘肃矿区财政局(税务局),各市(州)林草局,兰州新区林草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改革要求,现将《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23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依法依规足额征收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林草部门,严格按照划转要求逐项对征缴流程及征收信息进行审核确认,不留死角,确保划转后征收管理完整无误;税务部门依据林草部门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征收两费,2023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欠缴收入由各级林草部门重新审核确定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各级财政、税务、林草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收缴程序,仅征缴环节由税务部门执行,征收政策、范围、标准、经费使用管理不改变。各部门要加强征收信息实时共享,将征缴明细信息通过我省非税互联互通系统传送至省级国库,并做好执行风险监控。
四、2023年1月15日前,各地税务、林草部门要将此两项收入划转工作进展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送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后送省财政厅上报财政部。
附件: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2月30日
(联系人:省财政厅税政处 房春霞 0931-8891181
省税务局非税处 周小博 0931-8872330
省林草局规划财务处 赵瑞雪 0931-876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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