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索引号 | 6207250072/2024-00019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4-11-14 15:43:17 | 是否有效 |
山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执法事项 名称 | 执法事项 类型 | 执法部门 | 执法领域 | 实施层级 | 法定依据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备注 | ||||||
1 | 对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事务领域 | 县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 | 对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事务领域 | 县级 |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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