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 无障碍阅读 | 适老化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乡镇政府信息公开 > 陈户镇 > 乡镇事务公开 > 公共法律服务 > 法治宣传教育

陈户镇行政处罚事项“两轻一免”清单(从轻)

索引号 6207250032/2023-00243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陈户镇
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3-08-07 09:00:00 是否有效

陈户镇行政处罚事项“两轻一免”清单(从轻) 
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情节法律依据
1对伪造、涂改、出租 、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 、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TF)第七十二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逾期不登记的处罚1.违法行为人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2.受他人胁迫右.违法行为或者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擅自启封、隐匿、 转移、销毁、销售被封存产品的处罚。1. 违法行为人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 受他人胁迫仔违法行为或者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 任共同迁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等。《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片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2010年9月29日实施)第三十条擅自启封、隐匿、转移、销毁、销售被封存产品的,处以封存产品货值1倍至3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乎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兀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六十四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I/.15%以下的罚款;情肯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五案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6对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行为的处罚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改)第三十二条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岀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1. 违法行为人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冃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擅自动用、调换、 转移、损毁被查封、 扣押财物的处罚1. 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0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1. 违法行为人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丁一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七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11对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相关事项,或者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所附 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处罚。1. 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等。 《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号,2015年9月1日施行)第六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的,处十万兀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二)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相关事项,或者以磁条卡 、芯片卡、纸券等所附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
12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 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 、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处罚1. 违法行为人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 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二)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 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経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贝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 链接标识的;
13对产品不符合所明示的产品标准、质量状况以及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出说明的,拒不负责修理、更换 、退货的处罚:在保修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拒不更换或者退货的处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拒不赔偿损失的处罚;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责任,由销售者承 担和履行,属于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其追偿,该生产者或者供货者拒不补偿的: 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的,拒不赔偿 损失的:储运者不严格执 行产品储运的有关规定, 不按产品包装标明的要求 作业,不保持储运产品的 质量,不履行验货交接制度的;因储运不当造成产品质虽问题的,储运者拒不赔偿损失的;维修后的产品在保证使用期限内发生维修项冃的质量问题, 维修者拒不修理的;因维修过错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维修者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罚。1. 违法行为人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等。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2010年9月29口实施)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履行而未履行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责任的,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可以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第十一条产品不符合所明示的产品标准、质量状况以及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出说 明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在保修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予以更换或者退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和履行,属于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其追偿,该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应当补偿。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第十二条储运者应当严格执行产品储运的有关规定,按产品 包装标明的要求作业,保持储运产品的质量,履行验货交接制度。因储运不当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储运者应当赔偿损失。第十三条维修者应当严格执行维修技术规范。维修后的产品在保证使用期限内发生维修项目的质量问题,维修者应无偿修理;因维修过错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友情链接

主办: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地址:山丹县文化创意中心 邮编:734100 电话:0936-2722969 邮箱: shdxxhb@126.com

陇ICP备12000199号-1 甘公网安备62072502000105号 网站标识码:620725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