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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50034/2024-00092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大马营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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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06-03 11:19:12 是否有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4〕4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甘肃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的使命任务,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突出特色,提高质效,切实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甘肃实践。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坚定不移把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立法工作的最高政治原则,紧紧围绕党中央大政方针及省委决策部署谋划和推进政府立法工作,聚焦构建“一核三带”区域发展格局和实施“四强”行动,充分发挥立法在中国式现代化甘肃实践中的引领推动作用,使全省改革发展有法可依、依法推进。严格执行立法工作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向省委请示报告,确保立法活动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二、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深入分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甘肃实践的立法需求,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确保政府立法工作符合中央精神、契合省情实际、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一是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经济繁荣的现代化甘肃方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草案,废止矿产储量管理条例;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开发区条例草案、数据条例草案、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预备制定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办法调研工作。二是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美丽甘肃建设方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订水文管理办法、肥料管理办法。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草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草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正草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正草案。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管理办法、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调研工作。三是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文化自信自强方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陇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文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职业教育发展条例修订草案。四是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方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无障碍建设条例修订草案。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预备制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修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城市(县城)集中供热用热管理办法、地名管理办法调研工作。五是在完善安全法治体系、增强维护安全能力方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修订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预备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开展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办法、农村房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办法调研工作。

三、着力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

牢牢把握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定位,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遵循和把握客观规律、立法规律,灵活运用“小切口”“小快灵”立法,着力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深入践行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积极探索有效听取公众意见建议的方式和渠道,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更好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的“直通车”作用。加强立法调查研究工作,将倾听民意的触角充分向基层延伸,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认真贯彻实施立法法,全面吃透上位法核心要义和基本原则,确保立法修法与上位法不抵触,与实际情况相适应。认真落实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和立法后评估制度要求,对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中与上位法、中央精神、国家政策和改革要求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及时纳入修改清理范围,确保法律体系相衔接相协调。加强政府立法宣传,坚持立法与普法良性互动,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立法,把立法过程变为法治宣传过程,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满意度和影响力。

四、认真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按照《甘肃省政府立法程序规定》,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聚焦重要任务、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推进任务落实。

起草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起草工作职责,扎实做好调研论证、意见征集、风险评估等工作,按照立法工作计划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要深入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要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协商,难以解决的重大意见分歧应当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时,要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联系,主动听取意见建议。要加强与省司法厅的沟通,及时通报征求各方面意见、存在的重大意见分歧及其协调处理等情况。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完成后,要提请省司法厅组织开展送审前评估。评估通过的,要及时向省政府报送相关材料。政府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应当明确时间节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预备项目应当做好年内完成或者列入下一年度政府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准备;调研项目应在当年10月底前形成调研报告并报送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加强对起草责任单位的督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进度,全面推进立法工作计划落实。要认真组织开展送审前评估,重点评估文本质量、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的可行性、实施条件、出台时机、预期效果等内容,并形成评估结果。未通过评估的,要出具修改完善意见。要严把审查质量,确保法规规章草案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遵循立法法和政府立法程序要求。对于亟需出台的重大立法项目,统筹力量、提前介入、加快推动,必要时共同起草、联合上报。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政府决定。

附件:甘肃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及责任单位

附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

立法计划项目及责任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共42件,其中正式项目13件、预备项目15件、调研项目14件。

一、正式项目(13件)

(一)需要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8件)

1.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废止)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提请审议时间:5月

2.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修改)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提请审议时间:5月

3.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制定)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提请审议时间:5月

4.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制定)

责任单位:省文旅厅

提请审议时间:5月

5.甘肃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

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建设局

提请审议时间:7月

6.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制定)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提请审议时间:7月

7.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制定)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提请审议时间:9月

8.甘肃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制定)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提请审议时间:9月

(二)政府规章项目(5件)

1.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制定)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审议时间:6月

2.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修改)

责任单位:省应急厅

审议时间:6月

3.甘肃省水文管理办法(修改)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审议时间:10月

4.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修改)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审议时间:10月

5.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修改)

责任单位:省地震局

审议时间:10月

二、预备项目(15件)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11件)

1.甘肃省数据条例(制定)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数据局)

2.甘肃省开发区条例(制定)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修改)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4.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改)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5.甘肃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制定)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6.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改)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7.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改)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8.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改)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9.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制定)

责任单位:省林草局

10.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改)

责任单位:省林草局

11.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修改)

责任单位:省文物局

(二)政府规章项目(4件)

1.甘肃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制定)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2.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改)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3.甘肃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制定)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4.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修改)

责任单位:省应急厅

三、政府规章调研项目(14件)

1.甘肃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办法(制定)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2.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修改)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3.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修改)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4.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修改)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5.甘肃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制定)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6.甘肃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制定)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7.甘肃省城市(县城)集中供热用热管理办法(制定)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8.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修改)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9.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修改)

责任单位:省应急厅

10.甘肃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管理办法(制定)

责任单位:省林草局

11.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修改)

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局

12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制定)

责任单位:省气象局

13.甘肃省农村房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制定)

责任单位:省地震局

14.甘肃省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办法(制定)

责任单位:省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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