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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索引号 6207250033/2024-00263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霍城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4-03-26 17:20:00 是否有效

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像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等文件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含农房抗震改造,下同)、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中央、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程序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期限。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主动接受各方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用于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像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注重绩效,规范管理。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像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住建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

省住建厅负责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意见,牵头制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审核地方报送的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年度计划任务等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相关因素和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按要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市(州)县(市、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具体使用、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州)县(市、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及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州)县(市、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应当对上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相关数据上报后不得擅自调整,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重新上报审核。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数据有误,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对有关数据更正后重新上报。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省财政厅、省住建厅重点参考各地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完成情况、当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任务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有关要求、财政投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情况、预算规模、财力情况以及其他工作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补助资金。每年参考的因素,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要求等进行适当调整。

为高质量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开展,提高资金测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具体测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引入对基础数据的审核调整机制,并可对分配测算结果适当进行增减幅控制。

第六条 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可适时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上报任务进行核查并进行清算:对实际开竣工数明显低于当年上报计划任务数的地区,可根据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对于存在虚报任务等弄虚作假情形的,除扣回已下达的对应补助资金外,还可采用加倍扣回补助资金、取消下一年度补助资金资格等方式加重处罚。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应按照中央和省级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计划任务数、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等材料和数据,经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

第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的制定、分解下达及支付资金等工作。

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在收到中央指标文件30日内完成制定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按财政部反馈意见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的整个流程,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抄送财政部甘肃监管局。省级补助资金应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市县,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经备案后的分配方案,在执行过程中有调整的,需按程序重新备案。

第九条 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按要求添加直达资金标识,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市(州)县(市、区)要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支出,包括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会同有关部门确保补助对象认定规范准确,并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快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闲置浪费。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依职责组织做好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由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组织各市(州)县(市、区)对照批复下达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汇总报送全省自评报告。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省住建厅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对照批复下达的绩效目标,结合实际细化量化绩效指标、指标权重和评价标准,提高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经批复的绩效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办理。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提升管理效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绩效信息和评价结果,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要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实行公示公告制度。要细化工作措施,对于符合条件对象的危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改造,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强化从资金源头到使用末端的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流程控制,合理配置权责,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明确关键控制节点和风险评估要求,充分发挥内部控制与其他内部监督机制的相互促进作用,确保内部控制覆盖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依法合规分配使用资金。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分配到各市县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甘肃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扶贫〔2021〕3号)等文件规定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相关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综〔2017〕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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