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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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经十三届省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2021年将继续提高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同时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为确保提标工作按时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全省城市低保省级指导标准提高8%,由6924元(月人均577元)提高到年人均7476元(月人均623元),年人均补助水平由6012元(月人均501元)提高到6492元(月人均541元) 

(二)农村低保,全省农村低保省级指导标准提高8%,由年人均4428元提高到4788元;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年补助水平分别由4428元(月人均369元)、4200元(月人均350元)提高到4788元(月人均399元)、4536元(月人均378元),三、四类对象年补助水平仍分别保持1008元(月人均84元)、696元(月人均58元)不变。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即分别从不低于9012元、5760元提高到不低于9732元、6216 元;护理标准根据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种情形分为三档分别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440元、2640元、3840元提高到不低于1680元(每月提高20元)、3360元(每月提高60元)、4800元(提高80元),即月人均不低于140元、280元、400元。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残疾人每人每月提高10元,达到110元,农村低保三、四类家庭残疾人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肢体、视力、智力、精神一级和智力、精神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提高10元,达到110元,听力、言语一级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提高10元,达到60元。

(五)各地标准的制定。各市(州)要严格按照《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保障标准,但不得低于省级指导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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