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山丹县临时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50036/2021-0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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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1-07-13 1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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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山丹县临时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社会救助体系中“最后一道防线”和“兜底中的兜底”作用,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病、因学、因残、因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的突发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织密兜牢民生保障网,有效防止脱贫群众返贫。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对《关于印发山丹县临时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山民发〔2019〕85号)的救助标准进行了调整。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遵照执行。现将具体标准调整如下:

(一)以下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原则上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00元的救助。

1.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火灾、水灾、交通事故),且财产损失较大,造成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家庭;

2.因诉讼致贫或刑事、民事案件受害致贫,无法从相关渠道获得补偿的, 造成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家庭。

(二)患重大疾病和意外事故且无第三方赔偿责任,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按当年自费医疗费用的比例进行救助:

1.累计自费费用10000元以下的,具体救助金额按救助标准计算结果为主;

2.累计自费费用10000-30000元的,原则上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3.累计自费费用30000-60000元的,原则上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4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4.累计自费费用60000元以上的,原则上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三)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困难的,具体救助金额以计算结果为主,原则上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救助。对于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单亲家庭子女就学类救助可按家庭情况适当给予提高。

此救助指导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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