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250036/2023-00206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老军乡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老军乡 |
生成日期 | 2023-10-09 09:27:40 | 是否有效 |
甘建设〔2023〕178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2023年3月30日,我厅《关于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的通知》印发后,各地积极开展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工作,累计已有456个项目进入“甘肃省工程勘察质量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施信息化监管,在线记录10338个勘探钻孔信息,有力规范了勘察行为。
另一方面,从我厅近期线上抽查研判的情况看,还存在着部分项目勘察纲要、勘察平面图等附件材料上传不及时,钻探开孔、终孔影像资料不完整,取样点位有缺失,岩样、土样拍摄上传不规范,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记录不全,个别市州推进缓慢、项目较少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工程勘察质量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勘察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后续建设环节的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及使用期间的稳定安全。推行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是我省细化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2日建设部令第163号、2021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3号修改)“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管”的具体举措,监督实施《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等建设工程强制性规范的关键措施,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新型监管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各地必须深刻认识到工程勘察具有作业时间不定、周期较短、作业速度快、流动性强、过程不可重现、难以现场监管等特点,必须深刻认识到推行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是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完善岩土工程体制,填补勘察监管漏洞的系统思维,是完善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勘察深度和质量的完整方案,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扎实推进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工作,守牢工程质量安全底线。
二、转变监管思维
各地区要迅速转变监管思维,切实改变过去“只注重事后勘察成果审查,全靠审查机构把关”的做法,更加注重前端治理,着力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工程勘察监管服务新机制,在过程监管中积极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问题、消除隐患、提升质量,在推动监管工作时效性、精准度不断提升的同时,为企业提供更有温度、更有实效、更有获得感的服务,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追求品质的勘察市场环境。
三、扛牢属地责任
各市州、县区住建部门要坚决扛起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主动将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纳入监管范围,作为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明确职责分工,确定监管科室,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力量。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严格过程管理,压实责任链条,提升勘察监管质效,及时消除问题隐患,做到勘察质量监管责任不空转、不断线,严厉打击虚假勘察、虚假记录、虚假试验和出具虚假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前期缺失、后期返工”,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要素支撑和服务保障。按照“市场主导、自愿投保”的原则,探索推行勘察质量保险制度。
四、准确把握监管要求
各市州、县区要认真组织学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通用规范》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20〕52号)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深刻理解勘察纲要的重要作用,准确把握有关勘探、取样和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其过程记录、视频影像资料的强制性技术规定,准确掌握勘察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勘探作业交底、钻探记录验收等强制性技术义务。
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加强全过程监管:勘察作业前,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勘察单位登录“甘肃省工程勘察质量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录入项目准备情况;勘察作业中,跟踪督促相关单位实时将勘察原始记录上传系统,根据实际情况对外业现场随机抽查,重点检查钻孔数量、布点、深度等现场作业的规范符合性以及现场编录与土工试验记录的真实性;施工图审查时,严格要求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对上传的原始记录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印证;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甘肃省工程建设图纸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平台”,将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同勘察质量监管相结合,对因弄虚作假、勘察成果文件严重失实造成重大设计变更的,依法追究勘察质量责任。
五、做好自查整改
各市州要迅速对本辖区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开展情况组织自查整改,明确工作责任,全面自查存在的问题,深刻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细化完善属地配套监管措施。请于8月21日前,将自查整改报告及勘察质量监管工作责任人名单(见附件)报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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