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补贴政策对象及标准
索引号 | 6207250036/2024-00242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老军乡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4-09-19 19:45:29 | 是否有效 |
残疾人补贴政策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补贴受益人为具有甘肃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一、补贴标准。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政府统筹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适时调整,所需经费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解决。城镇低保家庭及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10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市、县自行确定,所需资金自筹解决。有条件的市、县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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