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索引号 | 6207250036/2023-00070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老军乡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老军乡 |
生成日期 | 2023-03-13 21:42:07 | 是否有效 |
张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2年8月5日张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引导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促进公民文明行为养成,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张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及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倡导绿色环保,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提升道德认知与推动道德实践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保障作用,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宣传表彰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依法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共同促进文明行为的养成和践行。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社会公共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引导带动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以文明形象引领社会风尚。
公民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保护区域,不得投喂、逗引、诱捕野生动物,不得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二)严格执行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湿地区域内露营、野炊、洗车、捕捞、游泳、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
(三)严格执行《张掖七彩丹霞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独特稀有的张掖丹霞地貌、地质遗迹;
(四)严格执行《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不得在划定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治土方作业扬尘,密闭运输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五)爱护园林景观,不得擅自砍伐树木,不得攀折花草、采摘果实、践踏草坪等;
(六)开展野外徒步、宿营、垂钓和观看演出等活动,自行清理废弃物;
(七)其他保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使用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的方式使用公共设施;
(二)开展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网络直播等活动时应当合理使用场地、音响器材等设施设备,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用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大声喧哗,控制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外放音量,避免影响他人;
(四)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控制作业时间、加强现场管理、设置隔离防护设施等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五)参加集会,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各类展览等,服从管理,遵守秩序;
(六)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高空设施抛掷物品,防止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
(七)遵守就医秩序和医疗场所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医护人员的引导和管理,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患矛盾、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八)文明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不得非法聚集扰乱公共秩序;
(九)遇到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不得盲目聚集、围观、起哄,积极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十)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干净整洁;
(二)减少垃圾生成,分类投放垃圾;
(三)不得乱扔烟头、果皮、果核、纸屑、塑料袋、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在街道路面、下水道口倾倒泔水等餐厨垃圾,妥善处置废弃口罩;
(四)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不得占用无障碍卫生间、母婴室;
(五)不得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公共设施和地面、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
(六)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可能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应当采取佩戴口罩等有效措施防止传染他人;患有传染性疾病,应当遵守有关公共卫生防疫规定,依法配合相关部门的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接受监督管理;
(七)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时,注意避开他人,爱护烟雾净化器等设施;
(八)其他爱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通过交通路口和斑马线时遵守交通信号指示或者交警指挥,不得逗留、嬉闹、看手机等,遇机动车礼让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快速通过;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依次排队,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或者让行;
(三)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低速通过扬尘、积水路段,不得违规变道、穿插和超车,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四)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不得实施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下车时注意观察车辆侧后方通行状况;
(五)文明规范使用、停放共享单车等交通工具,不得损坏、抛弃、私自占用;
(六)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不得违规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逆行或者乱穿马路;
(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按规定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疏散通道;
(八)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驾驶人要规范服务、文明待客,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有序停靠,不得甩站、甩客、欺客和拒载;
(九)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十)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爱护景区公共设施,不得刻画、涂污、攀爬、踩踏;
(三)遵守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礼仪规范,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有损害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行为;
(四)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引导和管理,不得有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五)诚信经营,礼貌待客,客观介绍张掖历史文化、风土人情、自然景观,不得虚假宣传、低俗营销;
(六)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使用共有区域,不得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不得私自占用绿地、空地、空间;
(二)不得违章搭建,不得抢占他人车位,不得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
(三)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安装维修作业或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得在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单元门口、楼层楼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其充电,不得使用载人电梯搭载电动车;
(五)其他维护社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饲养宠物,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二)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得进入禁犬区域;
(三)管理好所养犬只,不得放任犬只危害他人,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四)做好狂犬病免疫接种等防疫工作;
(五)携带犬只乘坐电梯、上下楼梯,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避免伤害他人;
(六)饲养其他宠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好宠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七)其他文明养犬、饲养宠物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维护乡村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村规民约,摒弃陈规陋习,推动移风易俗,助力乡村振兴;
(二)文明节俭办理红白喜事,自觉抵制高价彩礼,提倡厚养薄葬、生态殡葬,反对大操大办和使用封建迷信用品等祭祀陋习;
(三)保持室内院落、房前屋后整洁卫生,按规定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养殖区卫生,不得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四)不得参与赌博、封建迷信和其他低俗活动;
(五)不得在公路上晾晒玉米等农作物、农产品或者堆放柴草、农家肥等杂物;
(六)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共同构筑诚信体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传承中华民族重信守诺的传统美德,弘扬新时代社会主义诚信理念、诚信文化、契约精神,推动各行业各领域制定并践行诚信公约;
(二)加快个人诚信、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
(三)在民事活动、经济往来中重信守诺,遵守约定,建立单位、个人良好信誉;广泛开展诚信建设实践活动,宣传推介诚信先进集体及个人,营造全社会讲诚实、守信用的氛围;
(四)其他诚信建设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培养绿色健康生活方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勤洗手,常通风,科学佩戴口罩,遵守“一米线”文明引导标识,养成健康生活习惯;
(二)文明用餐,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节约用餐,践行光盘行动;理性消费,拒绝铺张浪费;
(三)不过度饮酒、不强行劝酒;
(四)节约水、电、气、暖等资源,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一次性生活用品;
(五)绿色低碳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等出行方式,提倡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六)转变祭扫方式,文明、绿色祭扫;
(七)其他绿色健康生活方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互联网群组、平台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加强网络管理和治理,规范信息发布等网络行为。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诚信用网,理性表达,保守国家秘密,尊重他人隐私,抵制网络谣言,反对网络暴力,不得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低俗、淫秽等不良信息,参与网络文明建设,树立网络文明新风。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加强学生文明行为养成、礼仪礼节和心理健康等教育,引导学生、家长尊师重教,自觉维护教学秩序;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不得侮辱、谩骂、体罚学生;加强法治宣传,建设平安校园,防止校园欺凌,及时稳妥处置校园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家庭应当用良好家风涵育道德品行,孝老爱亲,勤俭持家,相互扶助,忠诚友善,不得实施家庭暴力;教育未成年子女学法律、守规矩、知敬畏。
第十九条 倡导全民阅读,推进县(区)图书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农家(社区)书屋建设,打造城市书房、文化驿站、文化礼堂、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空间,形成覆盖全面、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的文化权益,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融入城乡居民日常生活。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健全文明执法、司法行为规范;执法、司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做到用语规范、礼貌周到、公正文明。
第二十一条 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开展多样性志愿服务活动;健全完善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鼓励支持见义勇为,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倡导拥军优属、崇尚英烈活动,鼓励捐赠、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见义勇为人员、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进行表彰奖励和优待。
第二十二条 倡导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人依法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和器官。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和完善公园、体育场(馆)、交通标志、停车泊位、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盲道、公益广告宣传载体等与文明行为促进相关的公共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饮水设备、轮椅、母婴室、急救设备及药品等便民设施,设置“一米线”、无障碍通道、志愿服务岗、禁烟标志等文明引导标识。
第二十四条 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应当依法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网站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依法保护举报人、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随地乱扔烟头、果皮、果核、纸屑、塑料袋、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随地吐痰、便溺,破坏公厕卫生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公共设施和地面、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进入禁犬区域,未按规定使用束犬链,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携带宠物强行进入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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