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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工作方案

索引号 6207250029/2024-00275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清泉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4-03-20 17:30:49 是否有效

山丹县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

改造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部署,扎实深入开展“三抓三促”行动,进一步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统筹推进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四个不摘”工作要求,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工作目标

加强农村危房动态监测,确保新增危房及时排查和保障安全,支持农户对抗震设防不达标农房采取抗震措施,逐步扭转我县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性能差,在地震中易造成农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局面。到2023年底,通过拆除重建、维修加固等方式,指导农户建设安全、舒适、节能、美观的住宅。统筹开展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工作,不断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动态清零,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率稳定保持在100%。进一步提高农村住房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改造对象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边缘户、农村低保户、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家庭、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住房经鉴定(认定)确属危房或不能满足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目标要求,且有能力、有意愿按照抗震设防标准新建或者维修加固住房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已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易地搬迁政策的农户,原则上不得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但因自然灾害受损等原因导致抗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或属于危房的,可确定为改造对象。

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户,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或社区提出申请,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和《张掖市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张市建〔2022〕385号)要求,严格执行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程序,对既有住房经鉴定(认定)确属C级或D级或不满足抗震性能要求,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优先支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四、补助标准

改造农户可参照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44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补助政策,并享受2023年农村危改抗改补助资金。对被确定为危房改造、抗震房改造对象的农户进行补助。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一)对当年采取原址拆除重建、异地新建,或在全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集中安置点、城镇集中安置点、城市集中安置点等处建房或购房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六类”重点对象进行补助。

(二)对当年采取维修加固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六类”重点对象进行补助。

五、建设标准

农房改造大力推广住建部提出的集中连片农房改造张掖经验,深入实施整村推进改造试点建设,按照简式汉明清清雅风格进行农房改造,打造样板示范农房,分类提升村庄风貌,努力打造一批建筑特色鲜明、公共空间完善、传统文化传承、社区治理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村民住宅社区样板。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造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甘肃省农村抗震房屋新建与加固技术导则(试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甘肃省村容村貌提升导则》等有关规范标准。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推广适合我县农村特点的农房抗震改造技术、新型节能建造保温技术材料,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提升农房建设品质。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必须满足抗震设防要求以及相关规范标准,还必须满足以下几点:

(一)农村住房建设必须保证正常使用安全与基本使用功能。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山丹县抗震设防烈度7度)的地震影响时,不致造成农房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二)提升农房安全性的同时,要按照《甘肃省村容村貌提升导则》及农户生产生活需求,实施建筑节能、建筑风貌、厕改、厨改及其他宜居性和室内外环境改造,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在农村住房建设中,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鼓励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农村住房。

(三)应保证场地安全,不应在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的危险地段或采空沉陷区、洪水主流区、山洪易发地段建房。在严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分布较厚的杂填土、其他软弱土等不良场地建房,应进行地基处理,设置钢筋混凝土地圈梁。设置基础,基础宽度不小于240mm,埋深原则上不得小于山丹县最大冻土深度143cm。

(四)应当使用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注册执业人员设计的图纸,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应当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技术标准。需要修改设计图纸的,村民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注册执业人员修改。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对修改的图纸或者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承担相应责任。

(五)新建农房应满足基本的功能要求,建筑平、立面应简单规整,结构传力明确。承重墙体最小厚度,混凝土砌块墙不应小于190mm,砖墙不应小于240mm。不应采用空斗砖墙承重。不应采用独立砖柱、砌块柱、石柱承重。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及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900mm。从严落实“上下圈梁构造柱”基本抗震等设计要求,确保施工过程合规安全,改造后的房屋质量可靠、功能齐全、节能环保、设施配套、经久耐用。砌体结构在房屋四角和纵横墙交接部位设置构造柱,在基础顶、承重墙顶、檐口高度处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六)村民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与建筑施工单位或者乡村建设工匠签订书面合同和施工安全责任书。

(七)农村住房建设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房为主。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1.三层及以上的;2.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及以上的;3.单跨六米跨度及以上的。

(八)建筑施工单位或者乡村建设工匠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不得无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在施工中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农村住房建设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六、实施步骤

(一)规范认定程序。县住建局负责山丹县农房改造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县民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做好“六类户”的认定工作,确保补助对象认定规范准确。农房抗震改造对象审批流程参照农村危房改造审批流程执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进行。要建立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在公开栏或政务平台公示。

(二)加强质量管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管理,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协助村民办理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手续,引导村民依法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

县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不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检查,负责指导乡镇建立农房设计、审批、施工、验收、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农房设计、建设、使用程序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县工信局、市场监督局、文旅、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三)组织竣工验收。农村住房建设完工后,村民负责组织建筑施工单位或者乡村建设工匠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查验农村住房实体质量,形成竣工验收记录。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村民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通过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规划、工程质量核实验收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县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进行核实验收,实地核实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标准建设农村住房。

(四)拨付补助资金。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综〔2022〕27号 ),进一步规范农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通过“甘肃省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兑付系统”将补助资金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

(五)做好档案管理。县住建局要对各乡镇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农户改造资料进行认真核查,并指导各乡镇做好农房改造档案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档案,实行一户一档,鼓励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电子档案。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档案包含农户申请、公示、认定、审核审批、抗震鉴定、宅基地用地、建设规划手续、建筑施工单位或者乡村建设工匠基本情况、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建房承诺书、施工过程影像资料、施工过程监管情况、竣工验收情况、核实验收情况等资料。

七、工作要求

(一)靠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房改造工作,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明确专人负责,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农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要求,合理安排改造计划,切实加强全县农房改造工作,确保相关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夯实工作机制。建立农房改造“四清一责任”工作机制,围绕农房改造关键环节,建立完善改造对象、住房安全等级认定(鉴定)、农房建设、质量验收4个清单,分级签字背书,夯实工作责任,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责任分明的闭环工作机制。同时,要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力量,乡村管理干部培训,强化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为乡村建设提供人才技术支撑和保障。

(三 )引导参与共建。农户是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农户参与度,各方力量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农房改造工作。要引导实施农房改造的农户全程参与方案选择、资金筹措、投工投劳、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工作。也可邀请乡镇纪委干部、村委代表、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共同组建监督小组,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监督。

(四)合理选择改造方式。农房改造农户可选择自建,农户自建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村社指导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同时,各乡镇、村委会、农户及相关部门单位、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工程安全管理,坚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农房改造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优亲厚友、瞒报虚报、截留挤占、挪用变相使用补助资金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须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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