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泉镇村帐镇管报账制度
为了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完善村级财务制度,根据《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丹县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清泉镇村级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报账制度。
一、 基本原则
实行村账镇管后各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生产经营自主权和财务审批权保持不变,各村原有的各项债权和债务仍由各村委会承担,资金由各村委会按照规定用途支配所有。
二、 人员设置及职责
镇经管站根据会计核算业务量大小,确定1-2名会计人员,主要负责办理各村资金收支管理、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等业务。各村委会设一名报账员(其他人员可兼职),负责办理村级各项日常收支业务。
三、收入管理
各村委会所有收入必须及时缴入经管站统一开设的村级资金管理专户。
取得现金收入由报账员填制现金缴款单,于当月缴入村级资金管理专户,将相应的回执同票据记账联交经管站会计记账。
取得其他单位转账收入,由报帐员通知镇经管站会计到拨款单位办理转账手续。
三、 支出管理
支出管理实行备用金制度。由报账员到镇经管站领取统一印制的借款单,经村支部书记、主任、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印章及镇政府相关领导签字后可办理借款手续。经费借款不得超过3000元,项目借款不得超过10000元,借款30日内必须办理报账手续。
严格报账时间,保证村级支出。各村报账员必须在支出业务发生30日内到经管站进行报账,镇经管站实行日清月结。
严格报账程序,报账员填制经办人和事由的报账单经村书记、主任、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印章及镇政府相关领导签字后交经管站报账。报账单必须粘贴由收款人签字盖章的收据、清单和发票,除零星支出和人工费用外必须以正规发票进行办理,不得报销招待费用等明确禁止的支出。
五、票据管理
严禁村委会私自购买和自制任何收款收据, 各村委会收入票据必须统一使用村级专用收据,实行票款同行,定期缴销。
严禁村委会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开收据,对确需代开收据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款项也应纳入村级财务管理,防止资金账外循环。
六、处罚机制
为保证村级资金规范运行,杜绝帐外资金,对于收入不入账、不按时报账、支出不规范的村委会除停拨年度经费外,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冲减经费;对于因违反各项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将提交纪检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违纪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