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清泉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检查)
索引号 | 6207250029/2024-00559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清泉镇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4-12-10 10:44:08 | 是否有效 |
山丹县清泉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检查)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事 项类别 | 执法部门 | 执法领域 | 实施 层级 | 执法依据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清泉镇 人民政府 | 应急管理 | 镇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2 | 对村庄、集镇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清泉镇 人民政府 | 城乡规划 | 镇级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 |||||
3 | 对各类防洪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清泉镇 人民政府 | 应急管理 | 镇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9年2月11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52号公布)第十五条第一款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 |||||
4 | 对抗旱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清泉镇 人民政府 | 应急管理 | 镇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11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52号公布)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 |||||
5 | 对乡镇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清泉镇 人民政府 | 生态环境 | 镇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六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 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
6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 行政检查 | 清泉镇 人民政府 | 应急管理 | 镇级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
7 | 汛前检查 | 行政检查 | 清泉镇 人民政府 | 应急管理 | 镇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 |||||
8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定期核查 | 行政检查 | 清泉镇 人民政府 | 民生保障 | 镇级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 |||||
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清泉镇 人民政府 | 应急管理 | 镇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
10 | 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清泉镇 人民政府 | 农业农村 | 镇级 | 《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08年11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 | |||||
11 | 指导、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 | 行政检查 | 清泉镇 人民政府 | 民族宗教 | 镇级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
国家各网站
甘肃省网站
张掖市网站
主办: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地址:山丹县文化创意中心 邮编:734100 电话:0936-2722969 邮箱: shdxxhb@126.com
陇ICP备12000199号-1 甘公网安备62072502000105号 网站标识码:620725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