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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清泉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强制)

索引号 6207250029/2024-00560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清泉镇
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4-12-10 10:45:28 是否有效

山丹县清泉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强制)
序号执法事项名称执法事
项类别
执法部门执法领域实施
层级
执法依据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清泉镇
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强行组织避灾疏散行政强制清泉镇
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镇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 ,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对辖区内饲养动物强制免疫行政强制清泉镇
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强制铲除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行政强制清泉镇
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通过)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5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行政强制清泉镇
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6对紧急防汛措施的强制实施行政强制清泉镇
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镇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7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行政强制清泉镇
人民政府
工信商务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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