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县政府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咨询电话:0936-2721233
通信地址:山丹县清泉镇县府街36号(县政府统办1号楼)7楼712室
邮政编码:7341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山丹县政府办公室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县政府网站(http://www.shandan.gov.cn)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山丹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在线填写《申请表》。
3.申请登记
收到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的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的成本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山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申请单号 | 申请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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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工作单位 | ||
身份证号 | |||
公司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人代表 | 法人身份证号 | ||
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
邮编 | 电子邮箱 | ||
申请日期 | 申请方式 | ||
标题 | |||
文号 | 受理部门 | ||
信息用途 | 剩余受理期限 | ||
内容描述 | |||
办理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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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各网站
甘肃省网站
张掖市网站
主办: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地址:山丹县文化创意中心 邮编:734100 电话:0936-2722969 邮箱: shdxxh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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